公害纠纷处理法是日本1970年制订的适用于处理各类公害纠纷、案件的专门的程序性法律,也是迄今为止世界各国法律中唯一的专门的环境程序法。共3篇9章54条。公害调整委员会(以下称“
中央委员会”)在依据本法规定实施对公害纠纷的斡旋、调解、仲裁和裁定的同时,要对
地方公共团体所实施的有关检举和控告公害案件的处理进行指导。
主要内容是:(1)公害纠纷处理机构——公害等调整委员会(又称中央委员会)和都道府县公害审议会(又称地方审议会)的组成。委员任职期限与职责、受案范围;(2)公害纠纷处理程序——斡旋、调解、仲裁的适用及其文书格式与效力,申诉及其限制,(3)违反程序的法律责任或后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