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检法
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的简称
公检法就是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的简称,三者是中国政法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工作关系由《刑事诉讼法》调整。“以审判为中心”的理念确立后,公检法关系原则的内涵得到进一步深化。
部门简介
法院
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有高级人民法院,以下为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最高人民法院是中国最高国家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各级各类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统一接受最高人民法院的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根据行政区划设置,专门法院根据需要设置。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包括县、自治县人民法院、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法院。由基层人民法院设若干人民法庭,作为派出机构,但人民法庭不是一个审级。中级人民法院包括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在中央直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省、自治区辖市和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是指根据实际需要在特定部门设立的审理特定案件的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设军事、海事、铁路运输法院等专门法院。
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行使国家的检察权。人民检察院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向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这种自上而下的排列反映了检察机关上下级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及其集中统一的特点,这与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有显著不同。为了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检察机关必须一体化,必须具有很强的集中统一性。
最高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最高检察机关,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主要包括军事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院,各级人民检察院都是与各级人民法院相对应而设置的,以便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办案。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公安部门
公安机关是人民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行政机关,公安机关是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依法管理社会治安,行使国家的行政权,同时公安机关又依法侦查刑事案件,行使国家的司法权。公安机关的性质具有双重性,即既有行政性又有司法性。
公安部是中国最高级别的公安部门,领导全国公安系统依法行使职权。公安机关的职责是: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防范、打击恐怖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管理交通、消防、危险物品;管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国籍、入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场所和设施;管理集会、游行和示威活动;监督管理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监察工作;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机构分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相互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的执行法律。” 关于各专门机关的分工,《刑事诉讼法》第三条作了明确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都是国家的政法机关。它们总的任务是打击敌人,惩治犯罪,保护人民,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这三个机关既分工负责,又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公安机关是国家的治安机关,负责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在刑事诉讼中,有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权力。比如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和被害人;勘验作案现场,检查、搜查犯罪嫌疑人,搜查可能隐藏罪犯、罪证的处所;扣留物证、行证进行鉴定,对应当逮捕的在逃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等。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在刑事诉讼的侦查阶段,检察院有权决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和是否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有权监督公安机关的侦查、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在审判阶段,检察机关派人出庭支持公诉,并且监督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检察机关对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行使侦查权,对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行使检察权。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它的任务是审理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在刑事案件的审判阶段,人民法院有权决定被告人的行为是否适用刑罚,以及适用哪一种刑罚。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可以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时,有权做出判决或裁定。 判决或裁定生效后,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另一方向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措施。
工作联系
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既是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更是宪法性原则。
审判权强化
司法审判的最终裁判性质决定了刑事诉讼各环节都要围绕审判中事实的认定、法律适用的标准和要求进行指控和辩护,取证、举证、质证最后都要落到审判环节上来,都要以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规则、证明标准为指引。因此,公检法关系原则中的“分工负责”本应具有维护司法权威的导向功能。审判权的配置与行使应当突出对于侦查权、公诉权的制衡,对侦查中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进行制约;对公诉权的行使进行制约,防止其被滥用;对证据进行严格的合法性审查,排除非法证据,保证证据收集程序的合法性,切实保障当事人的权利。
“以审判为中心”要求审判权居于中立无偏的地位,对案件是非曲直作出明确的裁判,做到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防止侦查权扩张
公检法关系原则中的“互相制约”核心内涵之一应当是对侦查权进行有效制约。就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的关系而言,履行控诉职能的检察机关应该居于主导地位。检察机关有权监督、制约行使侦查权的公安机关,否则必然导致诉讼关系发生冲突,使检警关系出现错位。因此,有必要对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在刑事追诉活动中的关系进行新的调整和规范。在犯罪侦查的过程中,检察人员可以就具体案件中证据的采信标准向侦查人员提供指导性意见,特别是在证据的合法性和证明的充分性上提出意见。
对于公安机关与审判机关之间的关系而言,从原则层面看,根据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要求侦审之间是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从规则层面看,目前这种关系主要体现在法院决定逮捕时需要由公安机关执行的情形。为此,笔者认为,有必要确立传闻证据排除规则或者确立庭审直接、言词原则,建构二元化的侦审关系,有效地对刑事司法权力进行分权制衡,实现司法公正和保障人权的目的。
保障辩护权行使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强调审判在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核心地位。其实法庭审判环节越得到强化,辩护权的行使就越充分,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各项权利也越可得到保障,也更利于防止冤假错案。所以,公检法关系原则中的“互相配合”内涵之一应该是针对保障辩护权时的相互配合。
辩护权相对于侦查权、检察权与审判权而言,它是一种权利而非权力。辩护权可以通过与侦、诉、审之间关系的调整,使公检法关系原则得以自我维护和调节。设计侦查程序和进行侦查活动必须要权衡发现案件真实、惩罚犯罪和人权保障之间的价值冲突,要考量二者之间的适度平衡。就与检察权的关系而言,笔者认为,可以建立新型良性互动的控辩关系。辩护权的实现,在很大程度上也取决于被告人能否通过行使诉权来有效地制约裁判权,说服裁判者接受其诉讼主张。为确保被告人辩护权的实现,需要确立一种最低限度的程序保障。作为一种行使诉权的方式,被告人的诉讼请求不一定都能为法院所接受,但至少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一旦提出某一诉讼请求,法院就应在程序上给予必要的回应,对该项请求是否成立进行判断,给出一项附理由的裁决,并给予被告人获得救济的机会。
参考资料
主要职责.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国司法.新华网.
最新修订时间:2025-03-01 05:05
目录
概述
部门简介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