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权中基本的、主要的部分。通常由宪法加以明确规定。我国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体现了广泛性、平等性、真实性以及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分类
基本权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3)宗教信仰自由;
(4)人身与人格权,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5)监督权,包括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并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
(6)社会经济权利,包括劳动权利,劳动者休息权利,退休人员生活保障权利,因年老、疾病、残疾或丧失劳动能力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社会保障与物质帮助的权利;
(7)社会文化权利和自由,包括受教育权利,进行科研、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8)妇女保护权,包括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同等的权利;
(9)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
(10)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受国家保护。
政治权利和自由
其中政治权利和自由可分为
2.表现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权
人身自由
人身自由可分为
1.人身自由权
2.住宅不受侵犯权
3.人格尊严权
4.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
社会经济权利
社会经济权利可分为
1.财产权
2.劳动权
3.劳动者休息权
4.退休人员生活保障权
5.获得物质帮助权
获得救济的权利
获得救济的权利可分为
1.申诉、控告
2.取得国家赔偿权
3.取得国家补偿权
社会生活权利
1.宗教信仰自由权利。
2.教育科学文化权利和自由。
3.妇女儿童权利等。
公民的平等权利
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表现形式
侵权表现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实现“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就要消灭
特权。特权是公民平等权可能被侵犯的主要表现。有的干部自视为不受法律的约束的“特殊公民”,他们不但不守法,而且还以权谋私,徇情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者。由于他们地位的特殊性,公民误认为他们有些特权,不敢问,甚至侵犯自己合法权益也误认为应该如此。事实上,公民权利是平等的。一个人无论职位高低,都要遵守和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有的妇女在家庭关系上不能获得与男子平等的地位和权利,而处于男尊妇卑的地位,她们在家庭重大事项中没有发言权,经济上没有掌管和使用权。她们有的甚至成为只有干活的义务而不能享受平等权利的“奴隶”。
在遗产继承上,女儿往往没有得到与儿子同等份额的遗产继承,甚至被剥夺了继承权。有的人认为,嫁出去的女如泼出去的水,没有继承权。
在一些农村,妇女不能同男子一样平等地分得承包地、自留地、宅基地。
在一些工作、企事业单位中,女职工不能与男职工同工同酬,干同样的活,所得工资和奖金却要少些。在一些单位,裁员下岗时,往往女职工被裁员下岗得多些。如此等等。
上述些情况都是侵犯了公民的平等权利。
因此,公民在平等权被侵犯时,要懂得用法律来捍卫自己的权利。
英国公民
英国1679 年的《 人身保护法 》和 1689 年的《 权利法案 》,美国1776 年《 独立宣言 》和 1791 年的《 宪法修正案》,法国1789年的《人权宣言》等都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设专章详细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多数国家的宪法都设专章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财产权,人身自由,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等。
美国公民
美国宪法对公民权利的设置可谓独树一帜,联邦宪法并未将公民基本权利写入宪法正文,而是通过以修正案的方式对公民基本权利作出规定。当年否定将基本权利写入宪法的理由,现在已无从考证,但宪法中公民权利内容的缺失必然引起各方质疑和指责,美国国会最终用10条修正案将公民基本权利的内容补入联邦宪法,即后来的《权利法案》。《权利法案》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大致可以分为三大部分:
一是民主自由权。修正案第1条规定了公民享有宗教信仰自由、言论自由、出版自由、集会权和请愿权五项自由权利。另外,修正案第2条规定携带装器权。这两条规定的是公民基本权利的实体权。
二是人身自由权或称被告的权利,即被告在司法程序上享有的人身权利。修正案第4条至第8条规定了被告在司法审判的过程中享有12项程序权,这五条规定的是公民基本权利的程序权。
三是权利的保留,修正案第9条规定人民保留以上所列权利以外的其他权利,第10条规定各州或人民保留未授予联邦政府的一切其他权力。这两条规定较为独特,既不属于实体也不属于程序,而是作为一种法律上的特别声明,以使整个《权利法案》严密完整。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权利法案对公民权利的规定有着显著的特点:主要体现在通过对国家权力的的限制性规定来反向确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通过规定公民程序权利的方式确认其实体权利两个方面。此外,对公民权利的规定也较为原则简单。
中国公民
中国1982年宪法确认中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主要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人身自由、人格尊严、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宗教信仰自由、批评、建议、申诉或检举及取得赔偿等人身和个人的权利和自由;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 、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政治权利和自由;劳动权 、休息权、伤老病残有获得物质帮助等社会经济权利;受教育权和从事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男女平等权,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等。
中国宪法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权利和义务的特点
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
我国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主要表现在:
(1)享有权利的主体十分广泛。在现阶段,我国的权利主体包括占全国人口绝大多数的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即社会主义的劳动者、社会主义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
(2)宪法确认并保障的公民权利和自由的范围十分广泛。
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
我国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主要表现在:
(1)公民在权利的享有上一律平等。也就是说,公民不分民族、性别、出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职位高低,都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也一律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公民的正当权利和合法利益平等地收到法律的保护,任何国家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歧视任何公民,公民有权要求得到平等的对待和平等的服务。不允许任何组织或个人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以外的特权,任何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2)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平等地受到司法保护。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时,要以恰当的法律程序处理涉及公民权利的案件,以同样的法律标准给与同样的裁判。
公民权利和自由的现实性
我国公民权利和自由的现实性主要表现在:
(1)以我国现阶段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的实际水平为基础,实事求是地确定公民权利和义务的范围、内容。具体说就是,客观上的确需要又非确认不可的就坚决写进宪法。
(2)规定法律和物质的保障。宪法在确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的同时,也规定了一些具体措施来保障它们的实现。
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我国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主要表现在:
(1)公民即享受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又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公民的某些宪法权利和义务是相互结合,如劳动权和受教育权,它们既是公民的权利,又是公民的义务。
(3)权利和义务在整体上是相互促进的。
(4)权利享有上附有限制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1条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公民义务
根据最新的宪法: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
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
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
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 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第四十四条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
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 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第四十九条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