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公益诉讼 世界上首创了环境公民诉讼制度
公民诉讼是类似于公益诉讼中民众诉讼的一种环境公益诉讼。
出于法治、权力制约及保护环境和公民环境权益的目的,美国1970年的《清洁空气法》和1972年的《清洁水法》弥补政府实施环境法的缺陷,放宽了对环境民事和行政起诉权的限制,在世界上首创了环境公民诉讼制度,公民可以依法对违法排污的企业或未履行法定义务的主管机关提起诉讼,要求违法者消除污染,赔偿损失,并督促联邦环保局和各州执行其法定义务。“公民诉讼权在美国被视为一项‘禁止权’或强制措施,公民则被视为‘私人检察官’,与政府的职能相对应而存在,在实施环境法规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该制度的设立使得环保主义者在法院的帮助下,拥有了能与工业界和政府抗衡的力量。由于诉讼的压力,环保机关会积极主动地执法,企业也会采取相应的环保措施来避免环境纠纷的发生,而且,该制度为公众提供了一条体制内的参与渠道,以免诉求无门而采取一些激烈的自救措施,造成社会动荡。正如美国法院评价的那:“担心行政执行可能的犹豫和迟延,公民诉讼反映了国会拓宽公民诉诸司法的权利、将公民诉讼作为该法施行之辅助的和有效的保证的深思熟虑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