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法人
完成公益职能的法人
公法人是“私法人”的对称。完成公益职能的法人。包括国家的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创立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基于公法与私法的分类,把法人分为公法人和私法人。关于公法与私法的分类标准在资本主义国家有四种:(1)目的说。凡以保护公共利益为目的的法律为公法;以保护私人利益为目的的法律为私法。(2)主体说。凡法律主体一方或双方为国家或公共团体的,为公法;法律主体双方均为私人的,为私法。(3)法律关系说。规定权力关系的法律为公法,规定对等关系的法律为私法。(4)生活关系说。规定国家和公共团体相互间、或它们与私人之间关于公共生活关系的法律为公法;规定私人、或私人与国家或公共团体间关于私人生活关系的法律为私法。由于公法和私法的分类标准不明确,公法人的范围也不是很确切。中国民法没有采取这种分类方法。
公法社团-指由多数成员或会员所组成,在一定范围内得行使公权力之团体。例如县、市、乡、镇等。
公法财团-指由国家或其他公法团体为达成特定公共目的,捐助一笔钱财而设立之财团法人。例如:财团法人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基金。
公共营造物-指由国家或地方自治团体,为达成一定之公共目的,依据法律或法律授权,结合人与物使其能持续提供一定给付而设立之一种组织体。
行政法人—原本由政府组织负责的公共事务,经执行后,被普遍认为不适合再以政府组织继续运作,而牵涉的公共层面,又不适合以财团的形式为之,遂有‘行政法人’的设置。与财团法人最大的不同是,行政法人的资金来源是国家的预算,并且不再以国家考试的方式进用人员,杜绝公务人员缺乏创新、只求无过的心态,让领导与执行专业化,也保障专业人员的权益。如台湾的中正文化中心。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4-06-14 1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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