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法人是“营利法人”的对称。以谋求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不以营利为目的而设立的法人,如教育、医疗、宗教、慈善、学术等团体。在资本主义国家中,公益法人的成立要经主管机关许可。实际上,还可能存在一种既不以公益为目的,又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如同窗会等。所以,有些法学家主张将法人划分为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两种,也有人主张将法人划分为营利法人、公益法人和中间法人三种。
公益法人
公益法人一旦设立以后,其权利能力仅限于其章程所规定的公益范围,不能从事营利性活动,否则,其权利能力会被剥夺。公益法人既可以采取社团法人的形式,也可以采取财团法人的形式。在中国,没有公益法人这种分类法,但中国许多社会团体法人实质上属于公益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