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论
依据社会全体成员的利益
公益论指依据社会全体成员的利益,使行为符合社会公认的道德标准。公益论引入医学伦理学始于1973年在美国召开的“保护健康和变化中的价值”学术讨论会。在该会上,由约翰逊(A,R,Johnson)和赫尼格斯(Hu-negen)首先提出的。在医学伦理学中,公益论主要是指医务人员从社会和全人类的长远利益出发,公正地解决医学活动中出现的各种利益矛盾,使医学活动不仅有利于病人,而且有利于社会、人类和后代。
具体内容有:(1)医务人员不仅要对个体病人负责,而且要对社会负责。(2)在治疗疾病时,要顾及生命的社会意义和价值,要考虑到昂贵的卫生费用对社会经济带来的后果,以及社会公益的价值。(3)要使医学科学的成果为人类提供公平合理的分配,不允许只有少数人享用,而使大多数人受到疾病的威胁;(4)医务人员的道德水平不仅取决于个人,更取决于医疗卫生部门所实行的方针政策的道德水平。公益论的发展克服了义务论的某些不足与局限,一方面加强了医务人员的社会责任,同时有利于解决现代医学发展中出现的医学道德难题。另一方面公益论作为计生政策、计生发展战略的伦理学理论根据,有助于解决医疗卫生资源的公正分配,以实现“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的战略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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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时间:2023-10-16 1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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