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5年生,湖南省新宁县人。1988年毕业于湖南师范大学政治系,获法学学士学位。1988—1992年在红日机械厂教务处工作(邵阳),P992—1993年在衡南五中工作,1994—1996年在衡阳市三中工作,1996—1999年在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就读研究生,获法学硕士学位。1999年至今在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法律系工作。2003年被评为副教授。先后主持并完成公安部、湖南省社会科学规划处和
湖南省教育厅科技处课题3个,参与并完成省级课题多个,先后在《求索》、《
湖南社会科学》、《
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等省部级刊物发表专业论文30余篇,主编、参编教材多部。
本书为“学术论丛”中的一本。作者认为,一个国家完善的诉讼制度,应该是一个全面保护各种利益的程序保障体系;而我国却缺乏公益诉讼制度,这正是我国诉讼制度的一大缺陷。而要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就必须对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并对建立相应的公益诉讼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