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员只有在
公证处执行职务,不具有独立性。国务院《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将公证处确定为 “ 中介组织 ” 成为执行国家公证职能、自主开展业务、能够独立承担责任、按
市场规律和自律机制运行的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法人,
公证员也就不再是国家机关公职人员。
④ 经国家
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 第9条规定: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证人: ① 受过刑事处罚的; ②
无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③ 受过开除公职或者吊销执业证书处罚的; ④ 其他不适宜担任公证人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