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裁量权是指公诉机关及其成员在刑事公诉活动中,在法律授权裁量的情形下,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遵循特定的原则,在案件是否起诉、如何起诉以及起诉之后予以变更等问题上进行斟酌并作出合理决定的权力。允许检察机关在刑事公诉工作中享有适度的裁量空间具有通过诉讼程序分流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益,更好的落实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实现个别正义,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最大化统一的等价值。
1、刑罚目的观的转变是构建我国公诉裁量权的理论契机 19世纪20年代以后,目的刑的刑罚观念获得广泛的影响。中国随着
社会主义法治进程的不断深入,人们对刑罚目的的认识不断深化,保障人权观也不断在各种领域被提出和强调,人们认识到对犯罪者一律施以刑罚并非是打击和预防犯罪的最好方法,而且犯罪人作为社会的一员,其权利也应当得到保障,并尽可能使犯罪人能够早日回归社会,才有利于实现社会的和谐发展。实行非刑罚化及
刑罚个别化、公诉个别化刑事政策的主张纷纷出现,认为“在公诉实践中,运用法律处理具体案件并不是一个机械照搬法条的过程,更不会形成千案一律的结论,要考虑本案的具体情况,实现个别公正。”目的刑观念强调犯罪预防,强调刑事政策的运用,它的深入人心势必使全社会更加关注公诉裁量权的运用,从而为公诉裁量权制度的构建提供理论契机。
中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进行,使各种社会矛盾不断出现,相应地犯罪呈现不断增加的趋势,且新型犯罪、有组织犯罪、黑社会性质犯罪、恶势力犯罪越来越多,打击和预防犯罪的任务非常艰巨。而打击和预防犯罪是需要投入司法资源的。面对急剧上升的社会犯罪现象,严格按照传统的起诉法定主义进行刑事起诉活动已经难以适应实践的需要。正是由于这种实践需要诉裁量权开始逐步走向前台,并显示出日益强大的生命力。诸多国家刑事公诉裁权的产生历程已经提供了有力的证明,其中德国与日本最为典型。因此,一方面要求减少和控制刑罚的适用,另一方面要求合理配置司法资源,将资源投入到打击严重犯罪中去,这种要求为公诉裁量权制度的构建提供了强大的实践动力。
为了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缓解社会冲突,最大限度地防止社会对立,中国正式提出要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既有力地打击和震慑犯罪,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又充分重视依法从宽的一面,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各地方也为全面贯彻宽严相济的的刑事司法政策提出了具体意见,如宁波市甬公通字134号《关于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问题意见》等。这样做既有利于集中力量打击严重犯罪,也有利于挽救失足者,有利于从根本上缓解社会冲突,减少社会对抗,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可以说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检察机关在刑事公诉工作中充分发挥裁量权提供了巨大的政策支持,赋予检察机关适当的公诉裁量权,也有利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有效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