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车辆智能监测记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GA/T 497-2009)》代替GA/T 497—2004《公路车辆智能监测记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公路车辆智能监测记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GA/T 497-2009)》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公路车辆智能监测记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GA/T 497-2009)》由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公路车辆智能监测记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GA/T 497-2009)》负责起草单位:
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公路车辆智能监测记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GA/T 497-2009)》参加起草单位:
哈尔滨新中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联通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