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杀是中国封建法律对6种杀人罪的总称。包括谋杀、故杀、斗杀、误杀、戏杀、过失杀。六杀并非一时形成,始见于晋律,随后唐、宋、明、清都有类似规定。其中《唐律疏议·盗贼》及《唐律疏议·斗讼》规定较为详尽。谋杀,即预谋杀人,“谋杀人者,谓二人以上,若事已彰露,欲杀不虚,虽独一人,亦同二人谋法”。故杀,即故意杀人,“因斗而用兵刃者与故杀同”。
唐朝的法律是中国古代法律的成熟时期,在杀人犯罪方面的研究以及立法有了突破性的发展。《
唐律》贼盗、斗讼篇中根据犯罪人的主观意图区分了“六杀”,即“谋杀”、“故杀”、“斗杀”、“误杀”、“戏杀”、“过失杀”。
“六杀”理论的出现,反映了唐律对传统杀人罪理论的发展与完善,无论在
立法技术还是适用法律的原则上都达到了一个很高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