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保条款是财产保险合同特约条款的一种。规定保险标的物的一部分,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保险事故发生时所造成的损失的条款。目的在于使被保险人认真维护保险财产的安全,避免危险事故发生。在合同中订有此条款时,被保险人不得将未保险的部分,再向其他保险人投保。[1]
1.保险合同中一经订有共保条款,对未参加保险的部分,被保险人不得再向其他任何保险公司投保。采用共保条款后,保险公司所收取的保险费率也比较低,所以只有作如此规定,才能避免被保险人可能利用这一点来取利。
上式表明,当保险金额高于实际价值的75%或80%时,保险人按保险财产的实际损失赔偿;当保险金额低于实际价值的75%或80%时,按上式比例赔偿。例如,某企业火灾损失是4000元,保额是10000元,损失时的实际价值是12000元,如订的是80%共保条款,则保额至少应为9600元,所以,该企业火灾损失4000元获全部补偿。如损失时的实际价值是15000元,则保额至少应为12000元,所以,该企业火灾损失只能获得比例补偿,补偿额为4000×10000÷12000=3333.3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