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保险合同
向几家公司投保相同险种的一种财产保险合同
共同保险合同是指共同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以相同的保险利益,针对一个标的,分别向几家保险公司投保相同的险种,各保险合同的保险金总和没有超过保险价额的一种财产保险合同。这种情形主要发生在单个保险人没有相应的财产保证,必须以保险人联合形式加以承保的场合。
构成条件
(1)单独的投保人。指一个投保人分别向几家保险公司投保。
(2)相同的保险利益。这里所指的“保险利益”是单独投保人对于一个标的物所具有的合法经济利益,如财产因所有、占有、使用、抵押、质押而拥有的合法利益。这种利益在性质上必须相同。
(3)相同的标的。指同一个投保人的财产。
(4)相同的险种。即投保相同的保险种类,要求保险人承担相同的赔偿责任。在种类上不同就难以构成共同保险。
(5)相同的合同期限。这种期限相同是强调若干合同于事故发生前即已存在,而一个合同终止后又出现另外一个有效合同,不得看成是共同保险。
(6)相同的保险事故。指各保险合同所约定的造成损失的原因必须是相同。
(7)各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总额,不超过保险价额,亦即所有合同都有效,只是保险人要以自己承保的保险金额的比例承担责任。
特征
(1)合法性。共同保险合同的合法性表现在与重复保险合同的比较上。前述共同保险合同构成要件上,与重复保险合同没有任何的区别,强调只有一个投保人而向若干个保险人投保。然而重复保险合同中,必然要有一部分约定的保险金额得不到赔偿,法律不支持被保险人对这部分保险金提出请求权,因为那样会使被保险人获不当得利,因此可以理解为这一部分保险金额不具有合法性。相反,共同保险合同中各保险合同都依法有效,因为各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总和,并没有超过保险价额。
(2)责任单向性。共同保险合同的责任单向性是指保险责任完全由各保险人承担,风险不在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分配,从而构成了与保险合同共保条款的区别。如前所述,“共保条款”是要增加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注意义务,督促其尽到对于被保险财产的善管义务,将一部分财产损失的责任留给投保人自己。而共同保险合同关系中投保人一方不承担任何风险,全部地转给若干个保险人。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3-01-08 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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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构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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