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海损担保是指为了确保
共同海损分摊,经利益关系人的要求,由各受益方或分摊方做出的保证行为。
(2)由货物保险人提供海损担保函(Letter of General Average Guarantee):该担保函是货方向船方提供经货物保险人签署的、保证分摊共同海损的书面文件。
海损担保函又分两种:一种是限额担保函,即保险人以对货方应当赔付的金额为限而出具的书面保证。另一种是无限额担保函(Unlimited General Average Guarantee),即货物保险人出具的不论货物保险金额大小,都对该项货物的
共同海损分摊金额予以全额赔付的书面保证。船方在收取
共同海损担保函时,总希望收取货物保险人所出具的无限额担保函。而作为货物保险人,如果出具了这种担保函,就有责任支付货物的全部共同海损分摊金额。因此,在货物分摊价值高于保险金额的情况下,货物保险人往往要求货物所有人向其提供反担保,以便在赔付全部共同海损分摊后,向被保险人追回货物保险不足部分的共同海损分摊金额。
(3)签署
海损协议书(General Average Bond):海损协议书是由船货双方签署的、保证分摊共同海损的书面文件。
(4)签署不分离协议(Non-separation Agreement):不分离协议是指在发生共同海损后,由船货双方共同签署的关于
共同海损分摊的义务不因货物的转运而发生变化的书面协议。
(5)行使货物留置权(Lien on cargo):这是指当货方拒绝参加共同海损分摊且拒绝提供担保时,船方可以在合理的限度内留置其货物,并可以申请拍卖货物或以其他方式出卖货物,以所得货款来抵偿其应得到的共同海损分摊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