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含二人),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一同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的人。
共同诉讼人的概念
主要特点
1、当事人一方是两个以上的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诉讼标的相同。所谓相同,是指同一或者同类两种情况。
3、诉讼主张一致。所谓一致,是指共同诉讼人之间的诉讼主张之间没有根本冲突或者实质性的差异,并不是指诉讼主张完全相同。
4、案件属同一人民法院管辖,并且人民法院决定进行合并审理。
必要共同诉讼人
必要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后作出同一裁判的诉讼。
必要的共同诉讼人,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
构成必要的共同诉讼,必须具备的条件为:
(1)诉讼标的必须是共同的(对诉讼标的有共同的权利义务,并基于同一法律事实或同一法律原因所产生的)
(2)人民法院必须予以合并审理
必要共同诉讼人的之间采用协商的原则,协商一致的诉讼行为对全体有效。
集团诉讼
行政诉讼中的集团诉讼,是指由人数众多的原告推选诉讼代表人参加的且法院的判决及于全体利益关系人的行政诉讼。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当中已有明确的规定。集团诉讼具有以下特点:
1、原告方人数众多。所谓众多,是指同案原告人数须为5人以上,可以是成百上千甚至上万人等。“5人以上”是指具有独立原告资格的主体为5人以上,不包括同一个原告内部的构成人数。
2、原告方实行诉讼代表制。由于原告人数众,不可能让集团诉讼的第一个原告都亲自参加诉讼,而是推选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集团诉讼的代表人必须是当事人。
3、法院的裁判效力不仅及于诉讼代表人,也及于其他未亲自参加诉讼的当事人。
4、集团诉讼的诉讼代表人产生途径有两个:
(1)原告在指定期限内推选产生;
(2)如果原告方在法院限定的期限内未能选定的;则由法院依职权从原告中指定产生。
5、诉讼代表人的总数限为1-5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