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央文件印发、阅读和管理的办法
中共中央办公厅1985年6月10日印发的文件
《关于中央文件印发、阅读和管理的办法》是中共中央办公厅1985年6月10日印发的文件。
具体内容
一、《中共中央文件》和《中央办公厅文件》,一般分省军级县团级(包括县团级以下)两个级别印发。有些属于专业性或特殊性的文件,只印发有关部门,供有关人员阅读。中央文件一般只发组织,不发个人,并由各级机要秘书部门指定专人保管。
二、发至省军级的中央文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供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常委、顾委常委、纪委正副书记,政府党员正副省长、市长、主席,人大党员正副主任,政协党员正副主席以上干部阅读;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可供部党组(党委)正副书记及成员、党员正副部长、顾问以上干部以及经中央或中央组织部批准按部长、副部长(省长、副省长)级待遇及其他相当职务的党员干部阅读。
现任地(市、州、盟)、厅局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可阅读有关的省军级中央文件。
三、发至县团级的中央文件,可供县(旗)委常委、纪委正副书记、政府党员正副县长、人大党员正副主任、政协党员正副主席和其他相当县、处级以上职务的党员干部阅读。
发至县团级注明可登党刊的中央文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登党刊或印成小册子,发至基层党委或党支部,按照文件规定的阅读、传达范围办理。
四、属于专业性或特殊性的中央文件,根据文件内容和机密程度,采取两种形式办理:
(一)机密性大、要求阅读范围小的中央文件,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三至五份,各大军区党委二至三份,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党组一至二份。这类中央文件只供各受文单位的党委常委(党组成员)以上干部阅读。文件注明“发至省委、大军区党委”。
(二)属于专业性的文件,根据不同内容分别注明“发至省级有关部门”、“发至地级有关部门”或“发至县级有关部门”。这类文件发每省五十份,由各省掌握分发;如份数不够,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翻印。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所需份数由中央办公厅直接发给。
五、驻在地方,未担任上述领导职务或未按上述级别待遇的中央委员、候补中央委员、中央顾问委员会委员、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以及党内的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委员、全国政协常务委员会委员由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办公厅负责组织阅读中央文件(包括省军、县团级)。
六、离退休干部可按原来的职务阅读相应级别的中央文件。文件不发个人,各单位可采取传阅、阅文室阅读、组织传达等多种办法解决老干部阅读文件问题。
七、党外人士阅读中央文件,除少数纯属党内问题的文件外,原则上可与担任同级职务的共产党员的阅读范围相同。在具体执行中,各级党委办公厅应注意征询并听取统战部门的意见。
八、军队系统阅读中央文件,请解放军总政治部参照上述规定,制订具体办法下达执行,并报中央办公厅备案。
九、发至省军级的中央文件,由中央办公厅根据各地、各部门申报的数字统一印发。发至县团级及县团级以下党组织的中央文件,仍按现行办法,由中央办公厅统一印发样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总政治部按照样本自行翻印。印发份数应根据上述规定掌握,并一次性(不必每次)报中央办公厅备案。发至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的中央文件,仍由中央办公厅统一印发。
十、县团和相当于县团级以上单位的党组织,均应建立机要文件阅览室。在一般情况下,有关干部应到机要阅文室阅读中央文件。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携带中央文件外出时,必须经有关领导批准,并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
十一、各级党委办公厅(室)应加强对中央文件的管理,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和保密纪律,主管领导同志应定期检查文件的分发、阅读、保管和清退等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做到既充分发挥每份文件的作用,又严防失密、泄密现象的发生。今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各部委办公厅在每年第二季度要将上一年中央文件管理、清退等情况报中央办公厅。
十二、以前有关中央文件的印发、阅读和管理的办法,凡与本办法抵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发布时间
1985年6月10日
最新修订时间:2021-08-31 1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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