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使用国旗、国徽、区旗、区徽及奏唱国歌的具体规定》是2019年2月1日澳门特区行政会完成讨论《关于使用国旗、国徽、区旗、区徽及奏唱国歌的具体规定》行政法规草案。
2019年2月1日,完成讨论《关于使用国旗、国徽、区旗、区徽及奏唱国歌的具体规定》行政法规草案,以配合之前获得通过并生效的修改国歌法法案。草案调整或增加了须展示或升挂国旗及区旗、悬挂国徽及区徽的地点和时间,须奏唱国歌的场合等。
其中,除行政长官官邸、特区政府总部、边境管制及检查站、澳门国际机场外,新增立法会、各级法院、检察院、礼宾府及客运码头,必须每日展示或升挂国旗及区旗。澳门的全日制高校和纳入本地学制正规教育的中小学校,在实际进行教育活动的日期展示或升挂国旗。
除国庆、澳门特区成立纪念日及元旦外,新增了农历正月初一至初三及五一劳动节须在规定的地点展示或升挂国旗及区旗。由市政署管理且具备条件展示或升挂国旗的广场和公园等公共场所,可在上述重大庆典和节日展示或升挂国旗。
草案还新增了须奏唱国歌的场合,包括行政长官、政府主要官员、立法会主席、终审法院院长及检察长,以及行政会委员、立法会议员、法官、检察官的就职宣誓仪式;司法年度开幕仪式;升国旗仪式;澳门特区政府组织的重大庆典活动、重大表彰仪式及重大纪念仪式;澳门特区举办的国家公祭仪式及重大体育赛事等。
草案建议每年国庆、澳门特区成立纪念日、元旦及五一劳动节均属应奏唱国歌的重大庆典和节日。在澳门特区已批给合同或牌照经营视听广播服务的电视台及电台,应按照行政长官批示规定的时间播放国歌或政府提供的国歌宣传影音资料,以普及
国歌奏唱礼仪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