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的意见》是2019年10月17日由司法部发表的文件。
内容解读
1.请问司法部制定《意见》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我国律师队伍是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的鲜明特色和内在要求,是坚持执业为民、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具体实践。党中央高度重视公益法律服务事业发展,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的《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引导律师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公益性法律服务。在全面依法治国新形势下,进一步支持、促进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有利于加快建设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满足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等方面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也有利于培养律师社会责任感,提高律师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扩大律师服务领域和社会影响力。为了进一步发展公益法律服务,满足人民群众法律服务需求,促进律师行业健康发展,司法部在深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关于促进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的意见》。这是在新中国成立70周年、律师制度恢复重建40周年之际司法部出台的关于律师公益法律服务的第一份专门性文件,必将对促进我国公益法律服务事业做大做强做优产生积极影响。
2.请简要介绍一下近年来我国公益法律服务事业的发展情况?
答:近年来,在新一任司法部党组领导班子的正确领导下,律师工作始终坚持党建引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着力践行服务为民根本宗旨,推动公益法律服务事业取得了新发展。一是律师公益法律服务意识不断增强。广大律师自觉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践行人民律师为人民的宗旨,积极参与各类公益法律服务,服务为民、服务大局的自觉性、主动性不断提升,涌现出一大批先进典型,赢得社会各界广泛赞誉。积极投身公益、热心支持公益,已经成为律师行业的一种风尚和价值追求。二是律师公益法律服务覆盖面不断扩大。将低收入群体、残疾人、农民工等特殊群体作为公益法律服务的重点对象,帮助其依法维护权益。推进村(居)法律顾问全覆盖,组织律师为全国60多万村(居)担任法律顾问,提供专业、就近、便捷的法律服务。持续开展法治援建帮扶活动,组织律师到边疆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提供志愿服务,成功解决了全国174个县无律师问题。三是律师公益法律服务新举措不断推出。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保障每一个刑事案件被告人都能获得律师辩护。开展律师调解工作试点,帮助当事人省时省力解决纠纷,缓解法院“案多人少”压力。组织律师协助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开展信访接待、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化解、重大案事件处置、城市管理执法等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组织律师常态化开展民营企业“法治体检”活动,努力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四是律师公益法律服务理念方法不断创新。依托公共法律服务实体、热线、网络三大平台,整合律师服务资源,延伸服务触角,为群众提供更加专业、便捷、普惠的法律服务。顺应信息化、网络化、智能化发展趋势,通过建立服务微信群、公众号、研发智能法律服务软件等方式,推动公益法律服务从传统服务向移动服务、预约服务、定制服务、智慧服务方向发展。总的看,我国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的广度和深度不断提升,公益法律服务网络初具规模,40多万律师已经成为我国公益法律服务的中坚力量,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和改善民生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同时,律师公益法律服务还存在不少问题和短板,需要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强化工作保障,努力实现规范化、长效化、制度化,更好满足全面依法治国新要求和人民群众新期待。
3.《意见》对进一步促进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提出了什么样的总体思路?
答:《意见》提出,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组织、引导、支持广大律师积极参与公益法律服务,大力发展公益法律服务事业,推动律师公益法律服务制度化、规范化,构建覆盖城乡、高效便捷、均等普惠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和全业务、全时空的法律服务网络,增强人民群众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要通过努力,使广大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的意识不断增强,服务覆盖面持续扩大,服务质量逐步提升,体制机制更加健全,激励保障措施更加完善,职能作用更加凸显,促进律师队伍亲民、爱民、为民的良好形象进一步树立,律师职业社会认可度、满意度、美誉度进一步提升。
4.《意见》在促进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方面提出了哪些具体工作措施?
答:《意见》从六个方面规定了促进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的主要措施:一是拓展服务领域。鼓励律师担任村(居)法律顾问、参与普法宣传、参与法治帮扶、调解矛盾纠纷、协助党政机关做好信访接待、涉法涉诉案件化解工作等。二是增强服务实效。准确把握人民群众新需求,重点为城乡困难群众和特殊群体提供民生领域法律服务,主动服务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加强与社会力量合作,创新服务形式,积极发展“互联网+”公益法律服务。三是明确服务要求。倡导每名律师每年参与不少于50个小时的公益法律服务或者至少办理2件法律援助案件。要求律师在公益法律服务中做到勤勉尽责,保证服务质量。四是提升服务能力。发展公益法律服务机构和公益律师队伍,加强公益法律服务业务技能培训和研讨交流,做优做强律师公益法律服务品牌,促进公益法律服务专业化、职业化。五是注重示范引领。积极培养和选树公益法律服务先进典型,总结推广有益经验和做法,鼓励青年律师、实习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明确中共党员律师等应当在公益法律服务中发挥表率作用。六是开展考核评价。将公益法律服务情况作为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和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重要内容。完善公益法律服务评价机制,将评价结果与律师事务所、律师评先评优挂钩。
5.《意见》在调动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的积极性方面提出了哪些工作保障措施?
答:为增强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的获得感、荣誉感,更好调动律师工作积极性,《意见》专设一章规定了工作保障措施,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加强经费支持。推动将符合条件的律师公益法律服务事项纳入各级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争取财政预算和资金支持。要求有关单位组织律师无偿服务时,一般应协调相应的工作经费,为律师提供适当的工作补贴。充分利用中央彩票专项公益金等资金开展公益法律服务活动,引导社会力量通过慈善捐赠、项目合作等形式支持公益法律服务。二是完善激励措施。各地推荐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选举律师协会负责人,以及选派律师参加国内外交流培训等活动、开展机关企事业法律顾问选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在公益法律服务中表现突出的律师。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律师协会对在公益法律服务中表现突出的律师、律师事务所酌情减免个人会费、团体会费。三是大力表彰宣传。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对在公益法律服务中表现突出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本系统评先评优活动中优先考虑,并积极推荐其参加劳动模范、道德模范或者其他形式的评选表彰。组织各类媒体大力宣传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的做法成效和感人事迹,展示律师队伍良好精神风貌,增强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的荣誉感、自豪感。
6.如何确保《意见》贯彻落实到位?
答:《意见》明确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负责指导、推动本地区律师公益法律服务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促进律师公益法律服务深入开展。考虑到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不同,《意见》鼓励各地根据当地发展状况和群众实际需要,探索符合本地实际的公益法律服务工作模式、组织形式、运作方式。为形成促进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的整体合力,《意见》要求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加强与法院、检察院、公安、宣传、民政、工会、妇联、残联、工商联等有关单位和社会组织的沟通协调,并完善跨区域协作等工作机制,搭建合作平台。
意见印发
关于促进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的意见
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促进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的意见》的通知
(司发通[2019]1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现将《关于促进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部。
司法部
2019年10月17日
意见全文
关于促进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的意见
为充分发挥律师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用,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促进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组织、引导、支持广大律师积极参与公益法律服务,大力发展公益法律服务事业,推动律师公益法律服务制度化、规范化,构建覆盖城乡、高效便捷、均等普惠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和全业务、全时空的法律服务网络,增强人民群众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坚持党建引领,发挥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在公益法律服务中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律师的先锋模范作用;践行为民宗旨,着力服务和保障民生,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鼓励志愿奉献,引导律师自觉履行社会责任,主动参与公益法律服务;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经费保障和工作激励措施,调动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的积极性。
(三)工作目标。广大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的积极性、主动性不断增强,公益法律服务覆盖面持续扩大,服务质量和水平逐步提升,体制机制更加健全,激励保障措施更加完善,在满足人民群众法律服务需求、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中的作用更加凸显,促进律师队伍亲民、爱民、为民的良好形象进一步树立,律师职业社会认可度、满意度、美誉度进一步提升。
二、主要措施
本《意见》所称公益法律服务,是指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的无偿法律服务。
(四)拓展服务领域。鼓励、引导律师为残疾人、农民工、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提供公益法律服务;担任村(居)法律顾问,为城乡群众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提供服务;参与公益性法治宣传活动,担任普法志愿者、法治辅导员等;在公共法律服务平台或者通过其他渠道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参与法治扶贫活动,到边疆地区、欠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担任志愿律师;协助党政机关开展信访接待、涉法涉诉案件化解、重大突发案事件处置、城市管理执法等工作;提供公益性律师调解服务,志愿参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和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参与民营企业“法治体检”公益服务;从事公益法律服务政策研究、立法论证、学术交流、人才培养等工作;为公益法律服务活动提供赞助或者支持;从事其他形式的公益法律服务。
(五)增强服务实效。突出服务重点,围绕满足群众基本法律需求,优先为城乡困难群众和特殊群体提供公益法律服务,强化劳动、就业、社保、教育、医疗等民生领域法律服务,主动为脱贫攻坚、污染防治等国家重大发展战略服务。准确把握服务对象需求,针对不同受众和不同主题,善于用群众喜闻乐见、通俗易懂、灵活有效的方式开展服务,增强服务针对性、吸引力。支持律师自主选择与其专业特长、实践经验、兴趣爱好等相适应的服务内容和方式,调动律师参与积极性。创新服务形式,探索“互联网+”公益法律服务模式,充分运用中国法律服务网、微信、微博、手机APP等服务载体,提供线上咨询、智能诊断、信息推送等形式的远程在线服务。加强与高校法律诊所、有关社会团体、爱心企业、爱心人士等社会力量的合作,共同开展公益法律服务活动。
(六)明确服务要求。律师应当积极参与党委和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组织的公益法律服务活动。倡导每名律师每年参与不少于50个小时的公益法律服务或者至少办理2件法律援助案件。各地可以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律师行业实际,制定律师公益法律服务工作量的具体指导标准,并可以根据律师执业地域、年龄、身体状况等分类提出要求。公益法律服务工作量的计算方法由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确定。律师从事公益法律服务应当依法依规,勤勉尽责,可以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协议,对服务内容、方式、工作条件等进行约定,规范服务流程,保障服务质量。
(七)提升服务能力。发展公益法律服务机构和公益律师队伍,加强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建设,提高公益法律服务专业化、职业化水平。各律师协会普遍设立公益法律服务专门委员会,鼓励设立未成年人保护等领域的公益法律服务专业委员会。律师协会开展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行业领军人才培训、青年律师培训等培训活动时,应当把公益法律服务培训作为重要内容。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公益法律服务业务技能培训和研讨交流活动,加强公益法律服务政策理论研究。做优做强中国法律服务网、“援藏律师服务团”、“1+1”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同心·律师服务团”等公益法律服务品牌。
(八)注重示范引领。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积极培养和选树律师公益法律服务先进典型,总结推广有益经验和做法。中共党员律师、担任人大代表或者政协委员的律师、律师协会评选表彰的历届优秀律师、律师协会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常务理事以及知名律师等应当在公益法律服务中发挥表率作用。鼓励、支持青年律师、实习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在实践锻炼中提升道德修养和业务能力。各律师事务所特别是大型律师事务所、知名律师事务所应当积极组织、支持本所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在活动时间、经费场地、绩效考核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保障。
(九)开展考核评价。律师、律师事务所参与公益法律服务时应当注意保存相关工作记录。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组织开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和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时,应当按照《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等行政规章和行业规范要求,把公益法律服务情况作为重要考核内容。完善行业主管部门和律师协会评价、服务对象评价、社会公众评价、服务主体自评相结合的公益法律服务评价机制,将评价结果与律师事务所、律师评先评优挂钩。
三、工作保障
(十)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负责指导、推动本地区律师公益法律服务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促进律师公益法律服务深入开展。鼓励各地根据当地发展状况和群众实际需要,探索符合本地实际的公益法律服务工作模式、组织形式、运作方式。积极建立健全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与法院、检察院、公安、宣传、民政、工会、妇联、残联、工商联等有关单位和社会组织的沟通协调机制,搭建合作平台。完善跨区域协作和对口支援机制,组织、支持律师到欠发达地区和律师资源匮乏地区提供公益法律服务。
(十一)加强经费支持。各地司法行政机关要主动向当地 党委、政府汇报律师公益法律服务开展情况及成效,推动将符合条件的律师公益法律服务事项纳入各级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争取财政预算和资金支持,加大经费保障力度。有关单位组织律师无偿服务时,一般应协调相应的工作经费,为律师提供适当的交通、食宿等工作补贴。探索通过发放法律服务消费券形式提供公益法律服务。拓宽经费来源,充分利用中央彩票专项公益金等资金开展公益法律服务活动,引导社会力量通过慈善捐赠、项目合作等形式支持公益法律服务。
(十二)完善激励措施。各地推荐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选举律师协会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及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负责人,以及选派律师参加国内外交流培训等活动时,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在公益法律服务中表现突出的律师。有条件的地方律师协会可以根据需要对在公益法律服务中表现突出的律师、律师事务所酌情减免个人会费、团体会费。指导、推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选聘法律顾问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聘在公益法律服务中表现突出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
(十三)大力表彰宣传。对在公益法律服务中表现突出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要在本系统评先评优活动中优先考虑,并积极推荐其参加劳动模范、道德模范或者其他形式的评选表彰。组织各类媒体大力宣传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的做法成效,深入报道律师服务为民的感人事迹,生动展示律师队伍的高尚道德品质和良好精神风貌,增强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的荣誉感、自豪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