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海南省职业指导人员职业资格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0年海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印发的文件
《关于印发<海南省职业指导人员职业资格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是2000年海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印发的一份文件。
通知内容
关于印发《海南省职业指导人员职业资格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琼人劳保[2000]116号
各市县人事劳动(保障)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职业指导人员业务素质,规范职业指导人员管理,促进劳动力市场建设, 我厅制定了《海南省职业指导人员职业资格考核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海南省职业指导人员职业资格考核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职业指导人员业务素质,规范职业指导人员管理,促进劳动力市场建设,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指导人员国家职业标准》,结合海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内从事和准备从事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指导人员是指为社会求职者择业及就业、用人单位择优招用人才,提供咨询、指导及帮助服务的人员。
第四条 职业指导人员资格分为职业指导员、助理职业指导师、职业指导师、高级职业指导师四个等级。
第五条 从事职业指导工作的人员,必须要有职业指导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第六条 职业指导人员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经职业指导员资格培训合格者,可申报职业指导员资格考核。
(一) 具有中专学历,连续从事职业指导工作2年以上。
(二) 具有大专学历,从事职业指导工作1年以上。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经助理职业指导师资格培训合格者,可申报助理指导师资格考核。
(一)具有中专学历,连续从事职业指导工作5年和担任职业指导员2年以上。
(二)具有大学专科学历,连续从事职业指导工作3年和担任职业指导员2年以上。
(三) 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职业指导工作1年以上。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经职业指导师资格培训合格者,可申报职业指导师资格考核。
(一)具有中专、大专学历,连续从事职业指导工作6年和担任助理职业指导师2年以上。
(二)具有大学本科学历,连续从事职业指导工作5年和担任助理职业指导师2年以上。
(三)具有研究生学历,连续从事职业指导师资格培训合格者,可申报高级职业指导师资格考核。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经高级职业指导师资格培训合格者,可申报高级职业指导师资格考核。
(一)具有中专、大专学历,连续从事职业指导工作9年和担任职业指导师3年以上。
(二)具有大学本科学历,连续从事职业指导工作8年和职业指导师3年以上。
(三)具有研究生学历,连续从事职业指导工作5年和担任职业指导师3年以上,并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获得相应成果者。
(四)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连续从事职业指导工作3年以上,并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获得相应成果者。
第十一条 2000年12月31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相应的职业指导人员资格考核。
(一)具有中专学历,经职业指导人员资格培训取得相应等级合格证书的人员,凡连续从事职业指导工作8年以上者,可直接申报助理职业指导师资格考核;连续从事职业指导工作12年以上者,可直接申报职业指导师资格考核;连续从事职业指导工作17年者,可直接申报高级职业指导师资格考核。
(二)具有大学专科学历,经职业指导人员资格培训取得相应等级合格证书的人员,凡连续从事职业指导工作5年以上,可直接申报助理职业指导师资格考核;连续从事职业指导工作9年以上,可直接申报职业指导师资格考核;连续从事职业指导工作14年,可直接申报高级职业指导师资格考核。
(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经职业指导人员资格培训取得相应等级合格证书的人员,凡连续从事职业指导工作8年以上者,可直接申报职业指导师资格考核;连续从事职业指导工作13年以上者,可直接申报高级职业指导师资格考核。
(四)具有研究生以上学历,连续从事职业指导工作10年以上者,可直接申报高级职业指导师资格考核。
第十二条 担任其它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申报职业指导人员职业资格考核,应先申报转换职业指导人员的相应资格,经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合格后,领取相应的职业指导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然后再按本办法的规定申报相应的职业指导人员资格考核。
其它专门技术职务与职业指导人员的转换办法为:技术员级转换职业指导员,助理工程师级转换助理职业指导师,工程师级转换职业指导,高级工程师级转换高级职业指导师。
第三章 职业资格培训
第十三条 职业指导人员职业资格培训按照国家的规定,实行统一标准、统一教材、统一培训制度。
第十四条 职业指导人员职业资格培训内容依据《职业指导人员国家职业标准》制定。
第十五条 职业指导人员培训采取集体授课与个别辅导相结合、教学与自学相结合、传统教学与多媒体教学相结合等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 省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省属单位职业指导人员资格培训,同时负责各市县职业指导人员教学师资和职业指导师以上的课程培训。市县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统一组织本市县职业指导人员资格培训工作。
第十七条 经过职业指导人员职业资格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者,由各级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权限颁发“职业指导人员职业资格培训合格证书”。证书由省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八条 “职业指导人员职业资格培训合格证书”作为申报职业指导人员职业资格考核的凭据。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九条 申报职业指导人员资格考核,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工作成果和单位证明。
第二十条 所在单位对申报人进行思想政治表现和工作业绩考核后,选择符合条件的人选向同级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推荐。
第二十一条 各市、县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县所属单位推荐的助理职业指导师及以下等级人选的资格审查;海口市、三亚市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市所属单位推荐的职业指导师及以下等级人选的资格审查;高于上述等级及省直单位、中央和部队驻琼单位推荐的人选,由省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资格审查。
第五章 职业资格考核
第二十二条 职业指导人员职业资格考核内容,分为基础知识、技能考核和综合评定。基础知识重点考核职业指导与职业心理、人员素质测评、人力资源开发与就业、政策与法规和计算机操作及基础知识;技能考核重点考核咨询与指导、信息采集与处理、职业素质测评、职业设计和帮助实施;综合评定主要对考生的日常工作、业绩与成果和协调与管理能力进行考核。
第二十三条 考核方式采用了以笔试答卷、实际操作、现场问答、模拟演示以及综合评定相结合的形式进行。基础知识考试采取闭卷笔试,技能考核和综合评定为开卷考试。试题为标准化试题,采用答题卡作答。
第二十四条 职业指导人员考核评定成绩采用百分制,60-79分为合格,80-89分为良好,90-100分为优秀。
第六章 证书与待遇
第二十五条 基础知识、技能考核和综合评定三项考核成绩均为合格以上者,由省人事劳动保障厅核发职业指导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六条 凡通过考核取得职业指导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职业指导人员比照中级技能、助理职业指导师比照高级技能、职业指导师比照技师、高级职业指导师比照高级技师的原则,确定相应的待遇。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职业指导人员职业资格考核和教训工作由各级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考核工作由海南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实施。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3-04-26 1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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