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职业病目录》的通知
2013年12月23日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印发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安全监管总局 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的通知
国卫疾控发〔2013〕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总工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会,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国家卫生计生委、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全国总工会联合组织对
职业病
的分类和目录进行了调整。现将《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印发给你们,从即日起施行。2002年4月18日原卫生部和原劳动保障部联合印发的《职业病目录》同时废止。[1]
国家卫生计生委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安全监管总局 全国总工会
2013年12月23日
参考资料
国卫疾控发〔2013〕48号关于印发《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13\u5e7412\u670823\u65e5
最新修订时间:2024-09-29 1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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