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展特殊教育若干意见
中国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共同制订的意见
关于发展特殊教育若干意见是中国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民政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共同制订,国务院 1989 年 5 月转发各地研究执行。内容分方针与政策、目标与任务、领导与管理三部分,共 22 条。规定发展特殊教育事业的基本方针:着重抓好初等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
要求把残疾少年儿童教育切实纳入普及义务教育的工作轨道。盲、聋和轻度弱智学龄儿童入学率,在大、中城市和经济、文化较发达地区,1995 年要达到 70%以上;在中等发达地区,2000 年要达到 50%左右。不发达地区要积极创造条件,发展残疾少年儿童教育。提出要加强特殊教育的法制建设,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要求在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以教育部门为主,民政、卫生、劳动、计划、财政和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和组织紧密配合,各司其职,共同搞好特殊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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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时间:2023-04-16 1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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