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少奇同志的《关于合作社的若干问题》手稿选自《刘少奇选集》。
原文
关于合作社的若干问题
(一九五一年)
刘少奇
为了说明合作社工作中的若干问题〔36〕,我想以农村中的供销合作社为对象来加以说明,而不涉及其他合作社工作中的特殊问题。因为
农村供销合作社,一方面,或者首先是,把农民当作生产者组织起来,为农民推销除自己消费以外的多余的生产品,供应农民所需要的生产工具和其他生产资料;另一方面,又把农民当作消费者组织起来,供应农民所需要的生活资料。它的这些任务是较为复杂的。因此,只要能说明供销合作社中的问题,其他合作社的特殊问题也就容易说明了。
在农村中,农民要求合作社或国营经济机关办理的,大概主要有以下四件事情:第一,是把他们多余的生产品推销出去,并且在价格上不使他们吃亏;第二,供应他们所需要的生产资料,并且在价格、质量和供应的时间上都不使他们吃亏;第三,供应他们所需要的生活资料,同样在价格、质量、时间上都不使他们吃亏,能较市价便宜一点;第四,办理信贷事业,使他们能存款和借款,利息不过高。在这四件事情中,经验证明,供销合作社不能兼办信贷业务,须由银行单独办理。因为放款一时收不回,就会影响合作社的资金周转,破坏合作社的计划、信用与合同。除开第四件事不办外,其他三件事,供销合作社都是应该办而且必须办的。如果合作社目前的力量不能全办,那就首先办推销,然后办供应。办供应时,应特别注意供应生产资料。因为生产资料的供应难办,资金需要多,利润少甚至没有利润;农民一个时候大量要,一年只要一两次,但生产这些生产资料则要几个月甚至一年,要积压很多资金。因此,合作社如不对此特别加以注意,有些人就不想办或容易疏忽。而且,我想在这一点上国家应给合作社以更多的帮助,甚至要给若干津贴使合作社来办这件事。否则,单靠合作社是难于办好的。如果合作社能把这三件事全办好,还有多余的力量,那就还可兼办一些医药、卫生、文化及其他社员福利事业。
我认为办好前面三件事情,是
农村供销合作社最基本的任务,是组织供销合作社的基本出发点,也是农民加入合作社的基本出发点和要求,是合作社在全部工作中一时也不能离开的基本目的。合作社从农民(包括先进的、一般的和落后的农民)的这种要求的基点出发,在国营经济的帮助、配合和领导之下去办好这三件事情,就会产生如下的结果:合作社和国营经济机关就能把大量的农产品控制在自己的手中,大量供给工厂原料和城市的需要,又能为国家推销大量的工业品;就能使合作社成为国营经济机关与广大农民小生产者密切结合的纽带,使合作社和农民成为国营经济的同盟军,使农民和国营经济都避免商人的中间剥削;最后,还能使合作社中的共产党员和先进分子用集体主义的精神去教育广大的农民群众,使他们了解并接受社会主义的原则。必须说明,合作社之所以能够在国家的经济上和政治上起这些重大的作用,是由于正确地办好了前面三件事情的结果,如果离开这三件事情,或者采用不正确的办法去办这三件事情,因而使这三件事办不好,那合作社就决不能在经济上和政治上产生这些结果,相反,还要产生许多其他不好的结果。还必须说明,使合作社能够在经济和政治上起这些好的重大的作用,正是我们共产党和先进分子认真去组织合作社的目的,这些目的代表人民群众长远的根本的利益,因此,又是指导合作社工作的基本政治原则。这就是说,由共产党来创办和领导合作社,就要在这些原则的指导之下,使合作社发生这些重大的作用。在这里,我们可以看到普通群众与先锋队共产党之间的差别。一般的群众特别是群众中落后的部分,他们加入合作社并积极地来关心合作社,是为了满足前面三个要求,至于合作社在经济上和政治上的这些重大作用,即由合作社控制物资,推销工业品,及成为纽带、同盟军,灌输集体主义思想,甚至免除中间剥削等等,他们还不能看到或不能完全看到,因而也不能成为他们加入合作社及在合作社中积极努力的要求和目的。但是,先锋队,共产党员和先进分子,是看到了或应该看到合作社这些作用的,并经过办好群众要求的前面三件事情,来达到后面这些经济与政治目的。这就是说,一般群众组织合作社的目的与先锋队的目的是有差别的,不是完全一样的,先锋队除开满足群众初步的切身的要求而外,还有他们更高的代表全体和长期利益的目的。先锋队有责任把这两种目的两种要求经常地适当地结合起来,在工作过程中既满足群众正当的要求,又能实现自己先进的经济和政治目的,二者不能偏废,必须兼顾,这也可以说是公私兼顾。有不少同志对于先锋队与群众之间的这种差别是不清楚不明确的,因此,他们在工作中或者离开群众的切身要求,离开群众组织合作社的直接目的而脱离群众;或者离开先锋队应有的更高的目的和责任,而使工作失去正确的前进方向,并在群众的根本和长远利益上脱离群众。
合作社应该怎样来办好农民要求的三件事情呢?
应该回顾一下,在没有合作社和我们的国营贸易以前,农民的这三件事是由商人来办理的。但是,商人是办理得如此地不得人心,以致使农民受了无法解脱的极大的痛苦。因为商人并不以办好农民这三件事为自己的目的,而是以赚取利润和更高的利润为自己的唯一的目的。有利的事他就办,无利的事就不办,什么事对他更有利,他就去办什么事,而无利或利少的事,即使农民怎样要求,他也不办。相反,商人还扼紧农民的咽喉使农民出不过气来,农民有东西急求出卖的时候,他不买,农民急求买东西的时候,他不卖,他必须等候能赚取更高的利润。这样,就使农民吃大亏以至破产,但商人的腰包却因此装满了。这就是商人办理这三件事的基本法则。这就叫做资本主义的办法。然而,商人在主观上虽是完全没有办好这三件事的目的,但在客观上却为农民办了这些事,虽然商人办得如此不得人心,但是在没有其他办法的时候,农民还是需要和“欢迎”商人去办这些事的。因为既然要有买卖,农民就脱离不了商人。因此,结论应该这样作:商人过去在客观上是为农民办了这三件事,但是办得不好,使农民吃亏太大,他们不忠实于农民,在农民中完全失去了自己的信誉。
为什么农民要组织合作社来办这三件事,而不任由商人继续去办呢?目的就是要把三件事办好,办得不使农民吃亏。这就是农民要办合作社的目的,也是共产党为农民办合作社所要达到的最初目的(但是共产党还要由满足农民这个最初目的引导农民走上计划经济的更高目的)。这就是由共产党领导的合作社办理这三件事与商人的基本区别。如果没有这个区别,农民就不需要合作社,合作社就办不起来,即使办起来,在农民看来,也就与商人没有多大的区别。
现在商人继续在农村中办这三件事,农民也在共产党领导下组织合作社办这三件事,谁个办得更好,办得使农民更满意,农民就会拥护谁,向谁靠拢。因此,这是一个决定农民趋向谁的重大的政治问题。不待说,农民的趋向又是决定谁胜谁的关键之所在。
合作社应该怎样才能把这三件事情办得比商人好,办得使农民满意,使农民不吃亏,至少不吃大亏,同时又对国家对工人阶级的领导有好处呢?我认为合作社必须采取一系列区别于商人资本主义的办法,才能把这三件事办好。
第一,合作社必须忠实于农民,诚心诚意地为农民办好这三件事,以此作为自己一切业务经营和一切工作的、一时一刻也不能忘记的直接目的。这是合作社区别于商人的一个基本点。
第二,合作社的目的既然是诚心诚意地为社员推销产品,供应社员生产和生活资料,并在价格、质量等等方面不使农民吃亏,还尽可能便宜一些,那末,赚取利润就不能作为合作社唯一的或主要的目的,而只能作为一个附带的目的,或者只是作为办好合作社的若干必要条件之一。甚至把后一个赚取利润的目的和前一个办好供销的目的平列起来,同时加以强调,也是不对的,而必须使后一个目的服从前一个目的。
第三,合作社在自己的业务经营中,应该而且必须取得适当的而不是过高或过低的、平均的而不是每一次交换都一样的利润,但赚取利润不是它唯一的或主要的目的。这就是说:(一)凡为社员所急切要求的产品推销和物资供应,不管利多、利少,甚至是无利的事情,它也应该尽力去经营;(二)凡是与推销社员产品和供应社员物资无关的事情,即使能赚取高额利润,在合作社办理社员所要求的事业还感到人力财力物力不足时,就不要分出人力财力物力去经营;(三)在上下级合作社之间实行对于利润的适当管理,限制过高的利润,实行利润的分配,对于某些推销物资实行超额利润的返还。(这是苏联专家告诉我们的,说是苏联的合作社实行这样的制度。我们有些合作社已个别地实行过,证明能办。我以前担心超额利润返还太麻烦,但经验证明并不麻烦,在上下级合作社之间超额利润返还是很简单的。对于社员的返还没有实行过,但合作社代社员推销的货物,有些还规定看涨不看跌,常是先付社员一部分货价,待推销之后再按销售价格结账补钱,合作社只抽手续费。这就证明,基层社对社员实行推销物资超额利润的返还,也是能实行的。)
第四,实现前面三条是保障合作社办好社员要求的三件事的几个基本条件,也是合作社区别于商人资本主义的几个基本特点。除此以外,社员还欢迎合作社多分一些红利,但这已经不是社员的主要要求和主要目的。因为社员已在前面三件事上并在价格上几乎每天每月都得了好处,所以,合作社少分红甚至不分红,并不减弱社员对于合作社的拥护和关心,合作社并不因此脱离群众。据合作总社的同志说,华北合作社大多数不分红,有些合作社分红但也分得很少,而合作社社员却仍然迅速大量地发展,社员与合作社的联系很密切,原因就是合作社已集中全力去办好前面三件事并著有一些成效。合作社既然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自然就不能把分红当作主要的事情来办。但我还是赞成按股金分一部分红利给社员,因为这样可以引导社员来关心合作社的盈亏,对合作社有好处,又是社员所喜欢的(最近河北顺义县〔37〕开了一次合作社代表大会,社员对合作社很积极,提出了几百个提案,但没有一个提案是关于合作社盈亏的)。但分红比例过大,就要影响合作社的公积金,所以比例应该小。同时,合作社的盈余分配暂时可以不留(不是一定不留)社员福利基金、公益金、文化教育费等项,如此,就可以扩大公积金和分红的比例。但股金分红最高也应在盈余额的百分之三十或四十以下,而公积金则应保证在百分之五十以上,其余应给工作人员一些奖金等。在以上这些条件下,分红不分红,分红多少,我认为都不至于变更合作社的根本性质。
第五,合作社的股金,我认为原则上应该按照社员需要推销的产品和供应的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的多少,来决定应交股金的多少。并可把股金分为两类:一是生产合作股金,以户为单位入社和交纳股金,种地多要合作社推销的产品又多,就应多交,次多的比较少交,更少的再少交,可分为三等至五等。一是消费合作股金,不按户而按个人为单位交纳,每人至少一股,每股股金一律。这样,就使人口多消费需要多的人家多入几股,而人口少消费也少的人家则少入几股。以户为单位来算,并不是平均入股。从原则上说,这样入股是合理的,因为多享受权利就应该多尽义务,不尽义务就不应该享受权利,少尽义务就应该少享受权利。但这种办法还没有实行过,没有经验,不知是否行得通。我想提交农民去讨论,农民是会想出行得通而又合理的办法的。据合作总社的同志说,现在有少数贫苦而人口又多的人家,不能全家每人都入股,只能少入几股,因此,这家就只能较少地享受权利,合作社供应他们的物资也少。这是应该注意的问题。如果再加生产股金分等入股,这种情形就可能更多。因此,必须和农民讨论出适当可行的办法,照顾贫苦人家,用分期交纳、劳力入股、土产入股及其他办法来解决他们的问题。合作总社准备规定十六岁以下的儿童在他们的父母兄长入股后免除入股,但照儿童分量供应物资。我认为这个规定是好的。有人说,农村中有些人愿向合作社多入股。据我得到的反映,这种人是很少的。如果照前面分等和按人入股以后,这种人就可能更少。因此,这不是一个重要问题。让他们多入几股,没有什么害处,但由此来增加合作社的资金,也不可能。因此,在坚持合作社其他各项基本原则的条件下,接收自愿多入股者的股金,并按股多分点红利给他们,是可以办的。但合作社不要把增加资金的希望寄托在这一点上,也不要向他们和群众宣传说:合作社就是为你们赚取红利的,多入股多分红是有很大希望的。
第六,合作社对于社员与非社员的待遇,必须有显著的差别。否则,社员不满,非社员不入社,群众不关心合作社,合作社就不能发展,合作社在国家经济和政治上的重大作用当然也无从期待。合作社对社员与非社员的差别待遇,是主要的应该表现在推销与供应物资的优先和价格上呢,还是主要的应该表现在分取股金红利上呢,或者是把二者平列看待同时着重呢?这是一个有争论的问题。我的意见是赞成第一种办法,而不赞成第二种第三种办法。在这个问题上,也有充分的实际经验来判断哪一种办法最好。以前,合作社还是作为一种分散的经济形态而存在,据我所了解,华北的合作社绝大多数是实行第二种办法的,实行第三种办法的很少,实行第一种办法的更少。那时,合作社就很少有起色,很难发展,失败的也多。后来,他们改取了第一种办法。现在华北以及其他许多地方的绝大多数的合作社都已大体上采取了第一种办法,凡采取这种办法有成效者,合作社就迅速发展,业务扩大,资金增多,社员比较满意,甚至大为满意,而失败的也少了。现在多数合作社实行的办法是这样的:除开国家委托代办的收购与贷放等实行社员与非社员一律平等待遇外,凡是由合作社自办的事业,社员都有优先权。由于合作社的资金和人力都不够,社员要办的事业还办不完,所以合作社就只能全力为社员服务,就是说,它只能或优先推销社员的产品,非社员的产品就不能销,或要压很久才能销,只有合作社特别需要而又缺少的物资,才和社员一样收购非社员产品。在供应物资方面,它也只能供应或优先供应社员所需要的,非社员所需要的就不供应,只有合作社的滞销货物,才卖给非社员以至商人。此外,多数合作社供应社员的物资,都较市价便宜,有些货物便宜百分之二十以上,有些合作社办到了廉价的货物,就常常廉价限额卖给社员。因此,社员每天每月都看到合作社对他们的好处,他们满意,而非社员不能到合作社买货,卖货也为难,他们就积极要求入社。在合作社迅速发展以后,业务也迅速扩大,合作社就更加只能办社员的事,而不能办非社员的事,因此,对非社员实行两种价格的买卖,在今天也不能实行。这是今天多数合作社的情况。至于合作社的资金,则仍然是不足的,这只有在群众满意以后,由群众想办法,再加以国家的帮助来逐步解决,此外,是没有别的办法解决的。第二种办法不如第一种办法优越,就在于分红每年只能有一两次,社员很难感到合作社的好处。而且办事人更容易贪污,群众更难监督,对群众的教育作用也不很好。至于第三种办法,则一般是不能实行的,因为二者不能兼顾,必须以一方面为主要的努力方向。
第七,由于合作社已逐渐成为全国范围的、包括广大群众的、在有些地方已经差不多是包括全体群众的经济组织,如何来确定上下级之间以及彼此之间在组织上和业务上的关系,就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以前,上级合作社自开不少零售店,因而与下级社关系不好,或者根本不经营业务,只负指导之责,因而不能从业务上领导与帮助下级社。后来决定上级社为下级社服务,上级社只办批发和帮助下级社推销土产,不办零售,而让基层社办零售。这样,关系是好了一些,业务也经营得好一些。但是如何使上下级合作社之间有组织、有计划、统一地经营业务,这个问题还没有解决。个别地方的经验已经有了,有些合作社也试作了计划并按计划经营,但就全般来讲,还没有组织好。因此,有些利高而行销的货,各合作社就去争购争销,而利低和不大行销的货,就不大想购销,关系还是不大好。我想应该使合作社的贸易逐步地成为有组织有计划的贸易,但这件事必须在国家统一的贸易计划之下,与国营贸易机关分工合作,才能办好。现在国营贸易机关与合作社配合大致是好的,双方都得到很大的帮助。在将来恐怕要向这样的方向发展:在乡村和小城市多让合作社经营,在大中城市多让国家商店经营。但现在双方力量都还不够,还只能在一些个别业务上分工。
第八,贯彻合作社在组织上的制度也是保障合作社工作正确进行的必要条件。合作社业务应向社员完全公开,货物的进价、售价、用费、利润等都向社员作报告,并由社员及监察委员会随时审查,按期实行选举,自由提出批评建议。贯彻这些办法,就能使合作社不致失去群众的监督和控制。此外,各地方的共产党员应一律参加各地方的合作社,并成为合作社中的积极社员。共产党员和先进分子应该使合作社成为用集体主义精神教育群众的学校,应该经常利用合作社工作中每一个显著的成绩向群众说明,集体经济是优于个体经济和私人
资本主义经济的。
以上这些办法,我认为是目前多数供销合作社应该采取也可以采取的。而这些办法又是区别于商人的办法的。
除开上面所说的以外,在合作社业务的经济核算上还有一系列的问题要认真地很好地解决。例如,资金如何清理,资金如何运用(有些合作社固定资金占用太大,甚至有收齐股金买一栋房子或工厂就无钱做生意的),各种费用和损耗如何减少,工作人员的效能如何提高,人员如何减少,以及如何利用社员和社员家属为合作社服务。这些事合作社已在认真整顿并已见成效,有些已大见成效。此外,各地区合作社进行物资相互交流,实行远地采购与直接向工厂定货,派出推销人员和小组远地推销等,都大见成效。由于采取了这些办法,再加之以国家对合作社在税收、价格、运输、贷款等方面的优待,就能使多数经营得好的合作社能够以比较优于市场的价格优待社员,有些货物并且能在价格上有相当多的优待,合作社还获得了相当的利润,亏损的只是少数。以后,在这些方面还要长期继续加紧努力。
有人要求迅速大量发展合作社,使合作社贸易成为有组织的贸易,以便协助国家经济的统计和计划。这个要求谁也不反对,问题只在怎样迅速大量发展。我认为以上提出的办法是最能迅速大量发展合作社的办法,这样发展起来的也才是巩固的。在新区发展合作社也大体要依照这些办法。用空口动员摊派股金的办法去发展合作社,过去是有过的,但这种办法不能再采取。据程子华〔38〕同志说,现在合作社发展得很快,去年七月全国合作社工作者代表会议召开时,全国有两千万社员,但不完全确实,有些甚至是摊派股金的,今年六月统计已有五千万社员,估计年底可到八千万,这个数字比以前确实,也牢靠得多。以前合作社干部事情不多,有些不安心工作,现在工作忙得很。合作社分为组导部与业务部,组导部的工作赶不上群众组社和入社的要求,业务部的工作又赶不上合作社组织的发展,没有足够的货品卖给他们,生意多得做不完。这是因为实行了前面我所说的一部分办法的结果。至于如何使合作社的贸易成为有计划的贸易,这件事还没有做好,要在以后才能逐步做好。
当合作社的许多办法还没有系统地加以规定与说明时,在已经组织起来的许多合作社的工作中有某些混乱、不一致与界限不明的现象,那是自然的。即使如此,过去许多合作社在群众中组织物资的推销与供应上还是做了不少的工作,并有不少好的经验。但是也有些不好的合作社,其中最坏的如进行违法投机和贪污者不去说它们以外,还有这样一种几乎完全脱离社员的合作社,它们不大关心或完全不关心社员的物质需要,它们的营业额百分之七十、八十、九十以至百分之百都是和非社员进行交易,它们对社员的责任就是赚一些钱来分红利给社员。因此,只要是有利和利多的事情,它们就去办,即使这对于社员的物资推销与供应是无关系的。它们虽也能赚来一些正当的利润,并也分了一些红利给社员,但是应该说,这类合作社的这些做法与正当商人的做法是没有什么区别的,它们在社会经济上所发生的影响也与商人没有什么区别,唯一的区别就是它们的资金是由很多劳动者集股来的。但有些合作社中也有大股东,少数几个社员的股金占全社股金一半以上。社员是不满意这类合作社的。这类合作社中的办事人发生的毛病也较多。如果把这类合作社当作普通商业来说,也不是一种坏的商业,因为它们也为人民进行了物资交流。但是如果把它们当作合作社的商业来说,那就是一种不好的合作社。我认为这类合作社的经验是不应该采用的。
在过去和现在,一切有益于国计民生的私人商业也能在客观上为人民服务,合作社商业也为人民服务,这两种服务的区别,是应该有的,并且是应该划分清楚的。那末,区别在哪里?又如何划分?我所想到的就是以上提出的一些办法。就是说,这两种服务的目的、方针和办法都不同。
据说在华北和东北还曾个别地发生过这种情形,就是合作社几乎完全成为国家贸易公司的代办机关、附属机关或分支机构,它们主要的或全部的是办了贸易公司的事情,而社员群众要求的事情则办得很少或没有办。合作社是应该接受国家委托办理的各种事务的,但这要与合作社自己的任务和活动相适应或大体相适应,如果因此而破坏了合作社对社员群众的基本义务和合作社章程,就要脱离群众。这是另一种偏向。但这种偏向发生不多,也不是主要的。
代销合作社应该一方面与私人
资本主义商业分清界限(这是主要的),另一方面又应该与国营经济机关有区别(虽然它与国营经济机关密切同盟),这样,就规定了合作社的根本性质,它是劳动群众的集体经济组织。它积极而有效地活动的结果,会加强农民小有产者的地位(在他们中间是每日每时都要产生资本主义与资产阶级的〔39〕),但是同时又更多地加强国营经济和国家的地位,所以这类合作社经济是具有很大社会主义成分的半社会主义的经济。
这就是我对于供销合作社的了解。
这是一份未发表过的手稿,成稿时间约在七八月间。
内容简介
《关于合作社的若干问题》这篇手稿,主要讨论农村供销合作社的理论和政策问题。建国初期,我们党从多方面探索通过合作社来组织和改造小农的具体途径。这篇手稿是代表一个方面的探索的重要文献。
综述
刘少奇在1951年七、八月间写的一篇手稿,收入《刘少奇选集》下卷。这是从刘少奇关于合作社问题的多篇手稿中选出来的。这里所说的合作社,主要是农村供销合作社、城市消费合作社和城乡手工业生产合作社。1950年7月,刘少奇在全国合作社工作者第一届代表会议上作报告,指出目前主要办这三类合作社,并为引导合作社工作走上正规提出了初步方针。1951年刘少奇写的本文着重从理论上对农村供销合作社进行了论述。同年9月他起草了《关于合作社问题的决议(草案)》,随后又把决议草案改为《论合作社问题(初稿)》,进一步对农村供销合作社的各项政策作了具体说明,并论述了城市消费合作社和城乡手工业生产合作社问题。刘少奇在本文中着重论述了城市消费合作社和城乡手工业生产合作社问题。刘少奇在本文中着重论述了发展农村供销合作社,通过商品流通这个环节,把农民组织起来,引导小农经济同社会主义经济结合的思想。文章指出,农村供销合作社最基本的任务,是办好农民要求的三件事情:第一,是把他们多余的生产品推销出去;第二,供应他们所需要的生产资料;第三,供应他们所需的生活资料。这三件事办得要比商人好,使农民满意,使农民不吃亏,就能使合作社成为国营经济机关与广大农民小生产者密切结合的纽带,使合作社和农民成为国营经济的同盟军,使农民和国营经济都避免商人的中间剥削,使农民了解并接受社会主义的原则,所以合作社能够在国家的经济上和政治上起重大的作用。文章还指出,合作社要办好这三件事,必须采取一系列区别于私人
资本主义商业的办法。同时要与国营经济机关有区别。文章最后指出合作社的根本性质是劳动群众的
集体经济组织,这类合作社经济是具有很大社会主义成分的半社会主义的经济。这篇文章对研究合作社发展史有重要价值。
背景资料
多种可能的途径 合作社有多种可能的途径。对农民来说,主要可以有两种途径:一种是供销合作(把农民当作商品生产者和消费者组织起来,推销他们多余的生产品,供应他们需要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一种是生产合作(从劳动互助到生产资料入社、共同劳动、统一生产和经营)。
多种可能的途径
大力兴办供销合作社 少奇同志着重于首先大力兴办供销合作社。供销合作社在北方老区已有相当的发展,积累了不少经验。一九五○年七月,少奇同志在全国合作社工作者第一届代表会议上讲话,认为目前主要办三类合作社:农村供销合作社、城市消费合作社和城乡手工业生产合作社。一九五一年七八月份,他写了《关于合作社的若干问题》这篇手稿。九月,他又在这篇手稿的基础上起草了准备作为中央决议的《关于合作社问题的决议(草案)》。不久,他把这个决议草稿改写为一篇文章《论合作社问题(初稿)》。中央决议没有作,文章后来也没有发表。在编辑《刘选》下卷的时候,从这篇东西的前后三个稿本中选用了最初的稿子,因为这个稿子比较着重从理论上展开论述。但是,后两次稿子中有一些新的论点。如第三次稿子中有一句话说明办供销社是为了适应“农村经济的日益商品化”的需要。这是很重要的思想,第一个稿子中没有这样明确地写出来。
大力兴办供销合作社
农业生产互助合作 农业生产互助合作这几篇手稿(决议稿和文章稿)为什么被搁置起来了呢?会不会是因为毛泽东同志当时着重于组织农业生产互助合作?也是这年九月,毛泽东同志主持制定了《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于同年十二月在党内印发。
农业生产互助合作
中间环节 关于农村生产合作和供销合作的问题,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那里也有一个认识发展变化的过程。马、恩关于未来社会主义的轮廓设想,是直接的社会生产,无需经过商品交换。恩格斯指出:对于小农,“在向完全的共产主义经济过渡时,我们必须大规模地采用合作生产作为中间环节”(《马恩全集》第三十六卷第416页)。“把各小块土地结合起来并且在全部结合起来的土地上进行大规模经营”(《马恩选集》第四卷第310页)。列宁最初基本上是遵循这样的思路,主张通过共耕制,建立“劳动组合”的“农业公社”(《列宁选集》第四卷第106页)。到
十月革命四周年时,列宁发现原来打算“在一个小农国家里按共产主义原则来调整生产和产品分配”,是不现实的(同上书,第571页)。此后实行了新经济政策,发展商品生产。他晚年病中口授的《论合作制》强调的合作社即是作为“买卖机关”的商业性合作社。他认为,在俄国那样的农业国,在掌握了国家政权和大生产资料之后,“仅仅通过”那种“我们从前鄙视为买卖机关”的商业合作,无产阶级就有了“建成完全的社会主义社会所必需的一切”(同上书,第682页)。
中间环节
集体农庄 斯大林前期继续执行列宁的设想。从一九二八年开始,他转到强调“把农民从销售合作社和供应合作社提高到生产合作社,提高到所谓集体农庄的合作社”(《斯大林选集》下卷第48页)。一九二九年是“大转变的一年”,也就是大规模举办集体农庄,推行农业生产的集体化。
集体农庄
农业生产合作 我国着重发展农业生产合作,基本上是遵循苏联集体农庄的途径。当然,我们在这方面有自己的许多创造,主要是找到了一条由临时互助组,到常年互助组,到初级合作社,再到高级合作社这样一条逐步过渡的农业生产合作的途径。我们在这条路径上,取得了成就,也走了弯路。现在回过头来总结,正如《历史决议》论断的,我国农业合作化运动,从全局上看“的确是伟大的历史性胜利”;但在一九五五年夏季以后,由于“要求过急,工作过粗,改变过快,形式也过于简单划一,以致在长期间遗留了一些问题”。所谓形式上“过于简单划一”,可不可以说,包括把注意力过分集中在急于发展和提高农业生产合作这一条途径上,对通过供销合作来组织农户家庭的生产和经营这条途径重视不足?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逐步改革农村的经济体制,实行以家庭经营为主的
联产承包责任制。今年中央一号文件(即《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一九八六年农村工作的部署》)特别强调,“要从服务入手”完善合作制。产前产后的服务,首先是在流通环节上,它导至供销合作;对生产环节的服务,主要是技术服务(提供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经营的技术指导。建立在土地
集体所有制基础之上的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家庭经营为主,又有多方面的合作,以适应“农村经济的日益商品化”,促进合作经济的发展和提高。在供销环节上组织合作,这是一个老课题,也是我们面临的一个新任务。
农业生产合作
同生产力水平相适应 总之,看来发展农业合作化,思路要宽阔不要狭窄,途径要多样不要单一,生产合作的形式和程度要同生产力水平相适应,在商品化发展的情况下,供销合作是很重要的途径。从这样的认识上来读少奇同志关于农村供销合作的手稿,是会引人深思的。
同生产力水平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