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部分全国重点高等院校试办研究生院的几点意见,是
教育部于1984年8月8日发布的关于
全国重点高等院校试办
研究生院的指导文件。
1984年8月8日,教育部发出通知,在22所
全国重点高等院校试办
研究生院,并发出《关于在部分全国重点高等院校试办研究生院的几点意见》。
一、为了适应我国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加强研究生培养和管理工作,为国家培养数量较多、质量较高的博士生和硕士生,决定在部分全国重点高等院校试办研究生院。
在
全国重点高等院校中,学科、专业比较齐全,科学研究基础较好;有较多能够指导博士生和硕士生的教授、副教授和学科、专业学位授权点;有多年培养研究生工作的经验,管理制度比较健全;有供博士生、硕士生使用的专业实验室,并配有必需的实验设备和测试手段。图书资料比较齐全。
研究生院建立后,统一领导研究生工作。研究生院有权召集学校主管研究生工作的各有关处长、系主任、教研室主任和指导教师会议,布置和检查研究生工作。招收研究生的系(所)要加强对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领导。
2.研究生院可根据招生、培养、政治思想工作、管理、学位等项工作的需要,本着精简原则,设置必要的机构。系(所)是管理研究生的基层单位,也要建立相应的管理研究生机构,或配专职研究生管理人员。
8.开展对外联系,聘请国内和国外专家讲学,组织学术交流,编辑出版研究生学位论文集和研究生学术刊物。 9.检查研究生培养和学位授予质量,组织交流研究生培养和学位授予工作和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