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责任人实施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是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卫生健康委、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等28个部门联合签署的一个文件。
通知内容
印发《关于对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责任人实施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发改财金〔2018〕13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部门、机构: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加快推进医疗服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打击暴力杀医伤医以及在医疗机构寻衅滋事等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卫生健康委、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编办、中央文明办、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资委、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民航局、中医药局、铁路总公司等部门联合签署了《关于对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责任人实施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通知精神
备忘录指出,联合惩戒对象是指因实施或参与涉医违法犯罪活动,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以上处罚,或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自然人。
备忘录中提及的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是指倒卖医院号源等破坏、扰乱医院正常诊疗秩序的涉医违法犯罪活动。并包括以下6类涉医违法犯罪活动:在医疗机构内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损毁公私财物的;扰乱医疗秩序的;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侮辱恐吓医务人员的;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危险物品进入医疗机构的;教唆他人或以受他人委托为名实施涉医违法犯罪行为的。
备忘录中显示,对于上述行为,多部门将开展联合惩戒,具体包括16条惩戒措施:限制补贴性资金支持;引导保险公司按照风险定价原则调整财产保险费率;将其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作为限制享受优惠性政策的重要参考因素;限制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
此外,备忘录中还明确,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并被人民法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或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人民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限制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高消费及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