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26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发布《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该《公告》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2015年11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发布《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为进一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税收
现代化建设需要,税务总局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基础上,组织开发了
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经过前期试点,系统运行平稳,具备了全国推行的条件。为了满足纳税人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需求。
三、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四、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发票代码为12位,编码规则:第1位为0,第2-5位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第6-7位代表年度,第8-10位代表批次,第11-12位代表票种(11代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发票号码为8位,按年度、分批次编制。
五、除北京市、上海市、浙江省、深圳市外,其他地区已使用电子发票的增值税纳税人,应于2015年12月31日前完成相关系统对接技术改造,2016年1月1日起使用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其他开具电子发票的系统同时停止使用。有关系统技术方案见附件2。
附件:1.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票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