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宣言,
发展中国家提出并经国际法确认的一项重要原则。
包括对自然资源的永久所有权、使用权、处置权、自由行使权。1952年联合国决议宣布,发展中国家为实现经济发展计划,可以且应该根据本国利益,自由决定其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1974年联合国大会第六届特别会议通过的《关于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宣言》和《行动纲领》明确指出“每个国家对自己的自然资源和一切经济活动拥有充分的永久主权”,各国有权根据本国的利益采取适当措施,对本国自然资源开发、分配、销售等实行有效控制,其中包括对自然资源实行国有化或把所有权转移给本国国民,有权对跨国公司的活动进行限制和监督,并要求跨国公司对其自然资源进行的掠夺性开采、损害和消耗进行赔偿。1974年第29届联大通过的《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再次确认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原则。1975年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第二次会议进一步指出,其他国家不得采取任何形式的经济、政治或其他强制性措施,阻碍其对自然资源行使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