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首次购买普通住房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2010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通知
为了更好便于让购房者在办理
房屋所有权证
时,全面了解相关政策文件,于是增加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8〕137号文件内容。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财务局:
现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中首次购买
普通住房
契税优惠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个人共同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其中一人或多人已有购房记录的,该套房产的共同购买人均不适用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契税优惠政策。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37号
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适当减轻个人住房交易的税收负担,支持居民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房地产交易环节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首次购房证明由住房所在地县(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出具。
二、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三、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本通知自2008年11月1日起实施。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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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首次购买普通住房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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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时间:2022-07-12 2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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