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32年(公元1943年)10月1日,日伪政权撤销伪兴安南、东、西3个省公署,将其降为3个中心区行政公署,仅保留伪兴安北省公署,同时成立伪兴安总省公署,掌管兴安北省及3个中心区的事务。
1932年3月9日,伪满洲国成立后,将黑龙江省管辖的呼伦贝尔地区划归新设立之
兴安省,后又将兴安省的行政区域划分为兴安东、南、北、西4个分省。
同年12月17日,按伪民政部令,将原
黑龙江省的呼伦、胪滨、室韦、奇乾4县划归兴安北分省;1933年1月19日,将雅鲁、布西、索伦3县(局)正式划归兴安东分省;将扎赉特旗划入兴安南分省。据1933年7月公布的兴安省行政区划表,兴安东、南、西、北4分省共辖27个旗、县、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