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事制度是国家或政治集团组织、管理、维持、储备和发展
军事力量的制度。军制是军事制度的简称。国家或政治集团的一项基本制度,属于
上层建筑,反映一定阶级的意志,为一定阶级的利益服务。主要包括军事(国防)领导体制、武装力量体制、军队组织编制、军队工作制度、后备力量建设制度、兵役制度、国防经济管理制度、国防科技和装备发展管理制度、国防教育制度、民防制度、战争动员制度、军事法律制度等。一般由国家或政治集团及其军队制定,以法律法令、条令条例、规则章程等规范性文件予以规定和颁行。它的制定和发展,受社会政治制度、经济条件、科技水平和战争局势、战略方针、武器装备、军事理论、战争实践以及民族特点、历史传统、地理环境等多种因素的制约和影响。其基本功能在于从组织制度和运作制度上保障国家或政治集团掌握和发展军事实力与潜力,以便有效地准备与实施战争。
军制来源
“军制”一词,在中国首见于战国时期。《荀子・议兵》:“临武君曰:善!请问王者之军制?孙卿曰:将死鼓,驭死辔,百吏死职,士大夫死行列。”《吕氏春秋・节丧》:“引绋者左右万人以行之,以军制立之,然后可。”以后,历代使用此词,含义均属军事方面的制度。南宋起,“兵制”一词盛行,但“军制”“兵制”两词并用,含义相当。清末后,多用“军制”一词。
主要内容
军制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内容随着历史条件的变化而变化。现代军制,为保障国防和军队建设的全面开展,以及战争的充分准备和有效实施,涉及的领域广泛,内容丰富,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国家或政治集团领导军事(国防)建设,组织和管理武装力量,指挥军事斗争的组织体系及相关制度。主要包括最高统帅、军事(国防)决策机构、军事(国防)指挥机构、军事(国防)行政机构、军事(国防)协调机构、军事(国防)咨询机构、军事(国防)监察机构和各级地方军事机构的设置、职权区分、相互关系等制度。基本功能是保证国家或政治集团高度集中地控制军权,平时对军事(国防)建设和各个领域的战备活动实施有效的领导和管理,战时对各种武装组织的作战和各个领域支持战争的活动实行统一的组织和指挥。
国家或政治集团关于武装力量整体结构的制度。主要包括武装力量的总体构成及各种武装组织的规模、结构、任务区分、相互关系等制度。基本功能是保证国家或政治集团组建、掌管和发展各种武装组织,并使它们形成整体力量,有效执行作战及其他任务。关于军队整体结构和军队建制单位具体编组的制度。主要包括军队总定额、总体结构、组织体制编制等,规定军队领导指挥系统、战斗部队系统、战斗保障部队系统、后勤和装备保障系统、院校和科研系统,以及各系统中单位的设置、编组、任务区分和相互关系的制度。基本功能是保证军队人员和装备的科学编配,军队各级各类组织的合理构成,使军队能形成和提高整体作战能力。
军队组织实施和管理各项事务和活动的制度。主要包括军队的战备工作、军事训练工作、行政工作、政治工作、人事工作、后勤工作、装备工作等制度。基本功能是保证军队遵照国家或政治集团的意志,正常地开展各项工作,提高官兵素质,造就和使用人才,获得各类装备和物资,建立正规的秩序和严格的纪律,协调内外关系,培养战斗作风,保持良好的战备状态。
国家组织储备和发展后备兵员的制度。主要包括各种预备役(后备役)部队、民兵组织和人员的编组、装备、教育训练、管理、保障等制度,以及学生军训制度。基本功能是保证有计划地扩大后备兵员的数量,有效地提高后备兵员的素质、组织程度和战备水平,满足战时补充军队和配合军队作战的需要。
国家关于公民参加武装组织,或在武装组织之外承担军事任务、接受军事训练的制度。主要包括公民服现役、服预备役、接受军事训练、执行军事任务以及对军人优待抚恤等制度,各级兵役机构的设置、任务区分和相互关系的制度等。基本功能是保证现役部队人员的补充和更新、后备兵员的训练和储备,以满足平时武装力量建设的需要,建立战时武装力量动员的基础。
国家领导、管理和调节国防经济活动的组织体系和工作制度。主要包括国防经济活动中各中央部门、地区部门和行业、企业的领导、管理、调节机构的设置、职权划分和相互关系的制度,生产、分配、交换、消费各个环节的管理系统和工作制度等。基本功能是保证从物力、财力上支持国防建设,不断增强军事实力和潜力,并在必要时将国民经济有计划地迅速地转入战时轨道,满足进行战争和保障基本民用的需求。
国家领导、管理国防科学技术和装备发展事业的组织体系和工作制度。主要包括国家领导、管理国防科学技术和装备发展事业的各类各级机构的设置、职权区分和相互关系的制度,装备发展的预测、论证、决策、规划以及装备科研、生产、采购的制度等。基本功能是保证充分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不断发展国防科学技术,促进装备发展,改进和更新装备,增强军队作战能力。
国家按照国防的要求,对公民的观念、品德、智力、技能和体质施行引导、培养、训练的制度。主要包括国防教育的组织领导、管理、实施和检查等制度。基本功能是保证全民特别是青少年,接受国防教育和训练,增强国家观念和国防意识,掌握基本的军事知识与技能,具备良好的体质。
国家组织民众与敌方空袭、各种灾害以及恐怖活动作斗争的组织体系和工作制度。又称人民防空(人防)制度、群众防卫制度。主要包括各级民防机构的设置、职权划分和相互关系的制度,民防活动的组织指挥、通信警报、工程建设与管理的制度,民防专业队伍的组建、指挥、训练和管理的制度等。基本功能是战时组织居民隐蔽、疏散、防备敌方空袭和消除空袭后果,保护居民、经济设施及其他重要目标的安全,恢复和维持正常的工作、生产、社会秩序;平时组织居民应对各种灾害和恐怖活动。
国家为应对战争或其他军事危机,采取紧急措施,使社会全部或部分由平时状态转入战时状态的组织体系和工作制度。主要包括各级动员机构的设置、职权划分和相互关系的制度,动员等级制度,各类动员的准备和实施的制度,复员制度等。基本功能是保证国家根据需要与可能,集中统一地调动人力、物力和财力,组织和协调政治、军事、经济、文化、科技、教育、外交等各个领域的行动,把军事潜力转化为军事实力,有计划地满足作战和基本民用的需要。
国家和军队关于军事方面的法律制度。国家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军事法律、军事行政法规、军事法规、军事行政规章、军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依法建立起来的国防和军队建设的各项制度。基本功能是从军事法律制度上,保证国防建设和军事行动的实施,保护军队和军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军事设施,保证军人以至全体公民遵守法纪、履行国防义务。
基本规律
军制的制定,受社会政治制度、经济条件、科技水平和战争局势、战略方针、武器装备、军事理论、军事实践以及民族特点、历史传统、地理环境等多种因素的综合制约和影响,具有以下基本规律:
①以国家统治阶级或政治集团的利益和意志为出发点。各个国家的军制都反映和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服从并服务于统治阶级的政治目的。不论军事组织制度还是军事工作制度,在本质上都是为了保证各种武装组织,特别是军队牢牢掌握在统治阶级的手里,按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行事。同时,道德、宗教、法律也不同程度地影响着军制,不同阶级所奉行的哲学为制定军制提供世界观和方法论的指导。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制定和改革军制中,始终坚持中国共产党的绝对领导,坚持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②以经济和科学技术尤其是装备为物质条件。“没有什么东西比陆军和海军更依赖于经济前提。装备、编成、编制、战术和战略,首先依赖于当时的生产水平和交通状况”;“军队的全部组织和作战方式以及与之有关的胜负,取决于物质的即经济的条件”(《马克思恩格斯军事文集》第1卷第12、第17页)。一个国家的经济能力和科学技术水平,特别是装备的状况,直接制约着军制的制定。军制必须与经济条件、科学技术水平,特别是装备的状况相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制定和改革军制中,始终坚持正确处理国防和军队建设与经济建设的关系,和平时期在服从经济建设的前提下,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进行国防和军队建设,既保证建设一支足以保卫祖国的武装力量,又不给国民经济造成过重的负担,与国民经济协调发展。同时,重视发展国防科学技术及装备,并在国防科学技术和装备发展的基础上不断改革军制。
③以国家战略和军事战略为指导。军制受国家战略和军事战略的指导和制约,并保证国家战略和军事战略的实现。国家战略和军事战略发生变化,必然引起武装力量体制、军队规模、军队组织编制等的变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国家发展战略和积极防御的军事战略,按照打赢现代技术特别是信息化局部战争的要求,不断调整、改革军队体制编制,完善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三结合”的人民武装力量体制,建设诸军种、兵种合成的,常规力量和核力量相结合的现代化正规化革命军队。
④以军事实践和军事理论特别是战争实践为重要依据。军制的建立和变革,以准备、实施和赢得战争,维护国家安全为目的。经过军事实践特别是战争实践的检验,凡适应战争要求的制度就保留和发展,不适应的则废止。在相对和平时期,随着科学技术和装备的迅速发展,许多国家依据历史经验特别是近期战争的经验,通过总结和论证,发展军制理论,改革原有的军制,制定和推行适应未来战争需要的军制。
⑤不断提高法律化、规范化的程度。现代军制更加强调通过适当的立法程序予以制定,数量逐步增多,规范更加明细,形成专门的社会规范体系。法律化、规范化的军制一般包括三个部分:条件,即规定本制度的适用范围;规则,即规定应该做什么、怎样做,禁止做什么、怎样做;制裁,即规定违反本制度必须承担的责任和后果。法律化、规范化是军制建设的重要特点。此外,制定军制还要考虑民族特点、历史传统、地理环境等因素。实施军制,是制定军制的目的和归宿。
遵循原则
在实施军制中一般遵循以下三个原则:
①分类管理,按级负责。军制是分类分系统制定的,也是分类分系统贯彻实施的。一般按部门、系统进行管理,逐级实施,按级负责。
②统一认识,强制执行。军制一旦颁布,必须严格贯彻执行,任何个人或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更改或违抗。在贯彻执行军制的过程中,一般都运用各种手段,采取不同方式,教育民众和官兵按军制自觉地、严格地规范行动。
③严格监督,保证实行。军制颁布后,一般都充分发挥各级职能部门的作用,监督本部门、本系统严格贯彻执行;同时,运用监督机构,检查执行情况,保证军制的贯彻落实。
产生发展
军制随着阶级、国家及军队的产生而产生,在世界上已有五六千年的历史。其产生和发展历程大体分为古代、近现代两个大的时期。
古代军制,从原始社会后期开始,经历了奴隶制和封建制两个社会形态。作战以冷兵器为主,火器出现后,逐步进入冷兵器与火器并用时期。军队主要有车兵、步兵、骑兵和水军(舟师)。原始社会后期,随着生产力的发展,氏族制度的解体,部落战争的演变,出现了“军事民主制”“军事首长”和“进行战争的组织”等,可视为军制的萌芽。进入奴隶社会,奴隶主阶级强化国家机器,建立和发展军队,维护其统治和利益的军制应运而生。约于公元前第4千纪至前6世纪初,古代埃及、苏美尔、阿卡德、乌尔、巴比伦、赫梯、亚述、乌拉尔图、印度等早期奴隶制国家,建立了维护奴隶主阶级利益的军制。如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王国的《汉穆拉比法典》中,就有军人为王服役、奉王命出征、领取份地、保持家庭财产、违法惩处等规定。公元前6~公元5世纪,波斯、希腊、罗马等奴隶制国家建立了军队编组、训练、管理和补充等制度。在中国,据甲骨文、金文和《尚书》《周易》等记载,夏、商、西周已确立并发展了体现奴隶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军制,包括以王(天子)为最高军事统帅,由奴隶主和平民组成军队,王直接拥有强大的王室军队,并有权调遣诸侯军队和方国军队,军队以车兵为主,以师为最高编制单位,实施重赏重罚等。封建社会的军制反映了地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在中国,春秋战国时期,奴隶制逐渐瓦解,封建制逐渐确立,军制随之发生了重大变化。自秦代到清代中期,历代封建王朝建立了与维护皇权统治的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相适应的军制。确立以皇帝为最高统帅,军事行政机构和军事指挥机构分立,发兵权、统兵权和用兵权分离的军事领导体制;逐渐形成和发展了以中央军为主体,中央军、地方军、边防军与民众武装相结合的武装力量体制;因势采取征兵制、募兵制、世袭兵制、族兵制、谪兵制或多种兵役形式相结合的兵役制度,以农民为兵员的主要成分;车兵逐步消失,步兵、骑兵上升为主要兵种;装备由冷兵器时代进入冷兵器与火器并用时代,出现了火器部队;许多军制通过律、令、制、诏、格、式颁行,注意运用法律治理军队。在欧洲,一些国家及其军队主要受封建领主和宗教神权控制。由于经济、政治和军事上的割据,战争连绵不断,政权频繁更迭,军制长期处于混乱不一、动荡多变的状态。早期,这些国家主要采取民军制,军队的核心是由骑兵扈从队组成的君主的亲兵。封建采邑制度的发展,使骑士充役制逐渐盛行。后期,随着城市兴盛,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萌芽,中央集权国家建立,骑士充役制衰落,封建领主的军队被国家统一的常备雇佣军取代。15世纪后,金属管形火器编配军队,步兵迅速发展,炮兵开始出现,连、营、团、旅逐渐成为军队常设的编制单位,军队普遍靠严酷的军法和严厉的监督制度实施控制和管理。
近代、现代军制经历了从资本主义到帝国主义、社会主义,从工业时代到信息时代的转变。从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开始,欧美国家先后进入资本主义社会。为了维护资产阶级的利益,随着生产力特别是科学技术的发展,军制发生了重大变化。逐步废除雇佣兵制,实行普遍征兵制,建立由国家供养的常备军;改革军事指挥体制,创立总参谋部,提高指挥和控制效能;分设陆军和海军领导机构,建立近代陆军和海军;陆军中,炮兵和工程兵也发展成为兵种,部队出现师、军等编制单位和编制不固定的集团军;海军完成木制帆缆战船向蒸汽铁甲舰的过渡,开始配备大口径、远射程的线膛火炮,并由舰队、基地和海军陆战队组成海上作战体系;军队实行正规化,采用统一的编制、定型的装备和制式的服装,执行统一的纪律和训练制度;建立统一的供给体制,成立相对固定的后方勤务机关。1840年鸦片战争后,中国逐渐变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武器装备完成了向火器的过渡,军制发生显著变化,军事组织制度和管理制度实现向近代、现代的转变。19世纪末20世纪初,一些资本主义国家发展到帝国主义阶段。20世纪上半叶,现代工业和科学技术的新成果大量应用于军事,战争规模扩大,先后发生第一、第二次世界大战,军制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马克思主义诞生后,随着无产阶级革命斗争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国家的建立,产生了体现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利益与意志的军制,苏联和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及其以后诞生的一系列社会主义国家,都建立和发展了具有自己特色的军制。
从世界范围看,多数国家实行以军队为主体、常备军和后备力量相结合、正规和非正规的武装组织相结合的武装力量体制;逐渐形成作战指挥和行政领导合一的或分立的两种军队领导指挥体制;许多国家逐渐建立陆军、海军、空军三个军种,有的国家还建立防空军、战略火箭军等军种,并随着科技和装备的发展,一些军种、兵种合并重组,新的兵种不断出现,使军队能够在陆地、水面、水下、空中、太空遂行作战任务;实行征兵制、募兵制或征募结合的兵役制度;改进动员制度,健全动员机构,扩大武装力量动员,加强经济动员;国防经济管理制度、民防制度和国防教育制度等得到不同程度的重视和发展;军制进一步法律化。
20世纪20年代起,中国共产党领导创建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的新型军制。这一制度,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获得重大的发展。它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革命战争和军事建设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毛泽东军事思想的重要体现,是毛泽东等无产阶级革命家、军事家和广大指战员、广大人民群众智慧和经验的结晶。土地革命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建军伊始,就制定了中国工农红军的组织体制和编制,建立了人民军队的一系列制度。随着武装斗争的发展和革命根据地政权的建立,人民武装力量体制逐步形成,各项军制不断发展,有些以苏维埃政府的法律法令和中国工农红军的条令条例、章程等法律规范予以颁行。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有关人民武装力量建设和革命根据地军事建设的制度进一步得到完善。
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创建的军制主要包括:确立中国共产党对武装力量的绝对领导制度,中共中央设立中央军事委员会,军队各级建立党的组织,设置政治委员或政治教导员、政治指导员,在团以上部队设立政治工作机关,在各革命根据地实行党政军一体化的领导体制;建立和发展主力部队、地方部队和民兵“三结合”的人民武装力量体制;逐步统一军队的体制编制,建立和完善军队的政治工作制度、民主制度和管理教育制度;实行志愿兵役制,实行全党动员、全民动员,广泛发动和组织群众参军参战、支援前线、拥军优属等制度。这些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保证了人民武装力量的发展壮大和人民革命战争的不断胜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随着社会的发展,根据军事、政治、经济、科技等方面的条件,在继承战争年代形成的军制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国家军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军制。国家及军队还颁行了一系列军事法律、军事法规、军事规章等,军制进一步规范化、法律化。在社会主义革命、建设、改革阶段建立与发展的军制主要包括:建立健全了国家的军事领导体制,规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在国防方面的职能;逐步形成了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相结合的人民武装力量体制;实行义务兵和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建立了战争动员制度、国防经济体制、武器装备管理体制、人民防空体制和国防教育制度;发展了中国人民解放军诸军种、兵种及其合成体制,不断改革了体制编制,健全了教育训练体制和科研体制,完善了政治工作制度,改进了后勤保障体制,进行了联勤体制改革,建立了装备管理体制,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条令条例和管理制度。这些军制的建立和实施,有力地保障了国防建设、军队建设的进行和作战及其他任务的完成。进入21世纪,在以信息技术为核心的新军事革命浪潮的推动下,人类社会经历了从工业时代向信息时代过渡的大变革,全球性军事革命迅猛发展,军事理论取得重大突破,高新技术兵器竞相发展,战争形态和作战样式出现了根本性变化,以军事组织制度为重点的军制产生巨大的演变。军事(国防)领导体制增强应对战争和其他安全危机的双重职能;联合作战指挥体制及指挥信息系统发展迅速;现役部队结构调整,质量提高,规模大幅度压缩;预备役部队实行与现役部队一体化编组,作战保障、后勤保障、装备技术保障部队比例提高;国防经济体制与国民经济体制更紧密地融为一体。随着政治、经济、科学技术特别是装备、战争实践和军事理论的发展,各国都在不断改革军制。
总的趋势是:军事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由适应机械化战争形态向适应战争形态转型。军事领导指挥体制将减少层次,向网络化、扁平形方向发展;军队将沿着精干、联合、机动、高效的方向,进一步优化结构,改革体制编制;航天部队、信息部队、快速反应部队、特种作战部队、机器人部队等将进一步发展;部队编组将进一步模块化、多能化、小型化;参谋咨询、军事训练、军事理论研究等体制将进一步加强;装备发展将实行高度集中、统一协调、统一实施的体制;后勤保障将进一步完善联勤保障体制,发展联合保障、综合保障和社会化保障以及军民一体的大后勤保障体制;兵役制度将进一步发展兵员的职业化;战争动员体制将注重向适应信息化局部战争动员需要的方向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