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子女是指公民合法收养的得不到父母抚养的子女。根据1998修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养父母与养子女间要有合法的
收养关系。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
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
亲属关系的规定。
该法还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
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