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2014年2月发布的规定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在中国有两种情况。(1) 制度内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指在缴费期内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包括农民工)跨省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或者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户籍迁移时,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的制度。2009年12月国务院发布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以及2014年2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对此作了具体规定。(2) 制度间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指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依照规定在这两种制度之间进行转换的制度。2014年2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发布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对此作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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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时间:2022-05-07 1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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