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职仲裁员
指社会知名人士、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律工作者被聘请,兼任仲裁审理职务的人员
兼职仲裁员,是指社会知名人士、
专业技术人员
和法律工作者被聘请,兼任仲裁审理职务的人员。仲裁委员会根据办案的需要,可以聘请社会知名人士、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律工作者担任兼职仲裁员。兼职仲裁员与专职仲裁员在执行仲裁职务时享有同等权利。执行仲裁职务时,原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在执行仲裁职务期间,由原工作单位照付工资。
兼职仲裁员是指有自己的本职工作,在取得仲裁员资格经过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聘任,兼职从事劳动争议案件仲裁的人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曾任审判员的;
(二)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
(三)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的;
(四)律师执业满三年的。
所以,这些人员作为兼职仲裁员必须征得所在单位的同意,必须接受原单位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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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时间:2024-06-19 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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