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的经营范围既包括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与
混合销售行为不同的是,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与提供非应税劳务不同时发生在同一购买者身上,也不发生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
兼营非应税劳务原则上依据纳税人的核算情况,判定是分别征税还是合并征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对货物和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按各自适用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对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即营业额)按适用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如果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
非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 ,
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饮食店、餐馆(厅)、酒店(家)、宾馆、饭店等单位附设门市部,外卖点等对外销售货物的,仍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和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关于兼营行为的征税规定征收增值税。
对饮食店、餐馆等饮食行业经营烧卤熟制食品的行为,不论消费者是否在现场消费,均应当征收营业税;而对专门生产或销售食品的工厂、商场等单位销售烧卤熟制食品,应当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