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人民银行
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所设银行
中国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内蒙古东部地区设立的银行。1948年6月成立。抗战胜利后,内蒙古东部地区获得解放。1947年4月,内蒙古人民代表会议在乌兰浩特召开,宣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将东蒙银行改为内蒙银行。1948年6月,内蒙古自治政府发布《关于币制改革改组内蒙银行布告》,决定改组内蒙银行,成立内蒙古人民银行。1951年3月根据政务院命令,内蒙古人民银行划归中国人民银行领导,其各级组织成为国家银行的分支机构。
解放初期,内蒙古金融市场颇为混乱,以后逐步整顿。1946年8月停用苏军军用票(1949年以30元蒙币折1元苏军票收回)。1947年1月在贬压比价基础上收兑停用了伪满币。但在自治运动中,地方政府和地方银行又陆续发行6种货币,加上部分旗县政府发行的地方票券,造成市场货币种类多,比价不固定,票贩从中投机,影响金融物价。为整顿金融市场,确立金融秩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受权内蒙古人民银行自1948年6月起,发行新币,并规定:“所有过去债权债务、契约交易等一切公私欠款,均以新蒙币为计算标准。新币与东北银行流通券比价完全相等。”同时还规定前内蒙银行、东蒙银行、兴安省等发行的各种旧币,参照物价和货币币值及购买力水平,分别按八折或五折限期兑换。同年底收兑结束,收回在市场流通的旧蒙币的67%。对金银采取加强管理,低价冻结的办法。从此新蒙币成为全自治区统一的本位币。
鉴于内蒙古东部地区与东北解放区经济联系密切,当时这两个地区物价已基本稳定,为使东北及内蒙免受关内物价上涨影响,尽快恢复生产,支援全国,在一段时间内内蒙货币金融体系继续保留地方特点。到1951年3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命令,以人民币1元合内蒙古人民银行币9.5元的比价,全部收回内蒙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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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时间:2023-07-10 2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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