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摄影家协会
内蒙古社会团体
内蒙古摄影家协会成立于1963年2月12日,名称为中国摄影家学会内蒙古分会。
发展历史
第一届主席:思勤(达斡尔族),副主席:袁汝逊、乌力吉图(蒙古族)、乌勒(蒙古族),秘书长:袁汝逊(兼),会员48人。
第二次代表大会于1980年7月18日—21日召开,更名为中国摄影家协会内蒙古分会。选举产生了第二届主席团。主席:思勤(达斡尔族),副主席:布和巴雅尔(蒙古族)、乌勒(蒙古族)、唐茂林、纳穆吉勒(蒙古族),秘书长:纳穆吉勒(兼),副秘书长:范居泉,
第三次代表大会于1988年12月9日召开,选举产生了第三届主席团。主席:纳穆吉勒(蒙古族),副主席:侯爱廷、杨宝林、刘炳泽、文凯(蒙古族),副秘书长:阿拉坦巴根(蒙古族),会员417名。1991年6月根据中国摄影家协会指示精神更名为“内蒙古摄影家协会”。
第四次代表大会于1996年7月22日—23日召开,选举产生了第四届主席团。名誉主席:纳穆吉勒(蒙古族),主席:额博(蒙古族),副主席:文凯(蒙古族)、刘春风、李树榕(女)、车光照、杨义、谢建中、哈斯巴根(蒙古族)、刘凯,秘书长:刘春风,副秘书长:赛罕(达斡尔族)、乌拉汗(蒙古族)、李晓军(蒙古族)、赵如意(蒙古族),会员675人。
第五次代表大会于2001年9月10日召开,选举产生了第五届主席团。主席:额博(蒙古族),副主席:刘春风、文凯(蒙古族)、李树榕(女)、车光照、张连瑞、王金、韩风麟、刘凯,秘书长:刘春风(兼)。副秘书长:赛罕(达斡尔族)、乌拉汗(蒙古族)、张放、李欣、李晓军(蒙古族)、李恩中(满)、邱克远、潘顺、李国志、赵如意(蒙古族)、杨孝,会员869名。
2022年7月,内蒙古电影家协会第十次代表大会,乌拉汗当选为内蒙古摄影家协会第九届主席团主席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内蒙古摄影家协会(简称内蒙古摄协)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内蒙古自治区各民族摄影艺术家和摄影工作者自愿组成的人民团体,是联系团结广大摄影艺术家和摄影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内蒙古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本会主席团及其常设机构在自治区文联的领导下,独立完成所承担的各项任务。
第二条 内蒙古摄影家协会是中国摄影家协会的团体会员,接受中国摄影家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行动指南,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科学发展观,广泛团结内蒙古自治区各民族摄影艺术家和摄影工作者,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为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建设自治区民族文化大区和社会主义新农村(牧区),为繁荣和发展自治区摄影艺术事业,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奋斗。
第四条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按自身的特点开展业务、学术和社会活动。
第二章 会 员
第五条 自治区各盟市摄影家协会为本会的团体会员,自治区内产业文联的摄影协会和其它盟市级以上摄影团体,经申请,由本会主席团批准,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六条 凡在内蒙古自治区工作和居住的,赞成本会章程,在摄影创作、理论研究、编辑、翻译、教学、暗房器材研究和摄影组织领导等摄影领域具有一定成就和影响者均可提出申请。经审议批准履行入会手续,即为本会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志愿加入中国摄影家协会者,按照中国摄影家协会章程和入会细则,本人提出申请,由本会推荐。
第八条 会员有参加本会活动和对本会工作监督、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会员有提案、表决、选举和被选举权;会员有退会的自由,但需要有书面申请。
第九条 会员应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接受和完成本会交付的工作,会员有交纳会费义务。
第十条 凡会员不遵守本会章程或违犯政纪国法,损害了本会名誉、造成恶劣影响者,经查实,视其轻重,经本会主席团讨论决定,给予批评教育、暂停会籍和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
第三章 组 织
第十一条 本会最高层权力机构为代表大会,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推迟举行。
第十二条 本会设立委员会。委员会由委员若干名组成,经会员代表大会协商选举产生。委员会负责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三条 主席团由主席、副主席组成,由委员会选举产生。主席团成员连任一般不得超过两届。主席团负责召集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会议,聘任秘书长和副秘书长。
第十四条 本会实行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在主席团领导下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 本会设荣誉职务:名誉主席和顾问。名誉主席和顾问由代表大会或主席团协商推举产生。
第四章 任 务
第十六条 本会对团体会员和会员有联络、协调、服务和业务指导的职责。
第十七条 本会以广泛团结摄影艺术和摄影工作者为己任,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和推动广大会员和摄影工作者学习政治,加强道德修养,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提高业务水平,深入生活,并通过各项会务活动,联系群众、解放思想,勇于创新,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繁荣发展内蒙古摄影艺术事业。
第十八条 积极组织开展各类创作活动,弘扬主旋律、提倡题材、体裁、形式和风格的多样化。组织和推动自治区摄影理论、摄影教育活动。
第十九条 表彰奖励成绩优异的摄影艺术家和他们的艺术成果。鼓励出人才、出精品。
第二十条 本会重视和支持群众性业余摄影艺术活动的开展、加强与自治区各类摄影团体的联系,重视少数民族摄影人才的培养和扶持,不断壮大摄影队伍。
第二十一条 本会积极参加中国摄影家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促进并加强与全国各省市、自治区摄影家协会的联系、增进同台、港、澳地区及海外侨胞摄影团体的交流,弘扬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艺术。
第二十二条 促进国际摄影艺术交流,扩大与国外摄影团体的友好往来,努力为宣传内蒙古、建设内蒙古,为发展各国人民和摄影艺术家的友谊做出贡献。
第二十三条 本会依据宪法、法律维护会员和摄影艺术家在创作、发表、出版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国家拨款;二、会员会费;三、社会资助;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加强协会经济建设,发展壮大协会经济实体,建立健全自治区图片市场,扩大协会有偿服务项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经内蒙古摄影家协会第六次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修改权属于协会代表大会;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会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本会停止活动需经委员会讨论决定。
理事成员
内蒙古摄影家协会历届主席、副主席名单(1963·3·12—2001·9·10)
第一届(1963·3·12)
主 席:思 勤
副主席:乌力吉图、乌 勒、袁汝逊
第二届(1980·7·19)
主 席:思 勤
副主席:乌 勒、唐茂林、布和巴雅尔、纳穆吉勒
第三届(1988·12·24)
主 席:纳穆吉勒
副主席:文 凯、刘炳祥、侯爱廷、杨宝林
第四届(1996·7·22)
主 席:额 博
副主席:文 凯、刘春风、李树荣、车光照、杨义、谢建中、刘 凯、哈斯巴根
第五届(2001·9·10)
主 席:额 博
副主席:刘春风、文凯、李树荣、车光照、张连瑞、王金、韩凤麟、刘凯
业务范围
影展、影赛
1、全区综合摄影艺术展览:每二年举办一届,现己举办19届。
2、华北摄影艺术联展:由我会与华北五省区(市)主办,轮流承办,每两年合办一届,现已举办18届。
3、内蒙古摄影艺术创作金鹰奖、银鹰奖评选:本奖每三年举办一届,自1993年已举办四届。
4、内蒙古摄影艺术创作百花奖:本活动为当年新作奖,在参加年会的会员的作品中,经群众评议产生。自1996年开始,现已举办五届。
5、其它专题摄影艺术展览:如会员作品展、人像摄影展、风光摄影展、风情摄影展、体育摄影展览、会员个人展览等。
6、与有关单位联办摄影展览或摄影赛,这是改革开放以来形式最多的摄影展、摄影赛。它丰富了全区摄影活动,推动了摄影艺术事业的发展,同时也为全区精神文明建设和企业文化建设发挥了较大作用。
教育与培训
1、摄影大专班:1988年与内蒙古大学内蒙古艺术学院联合招收第一届大专班,二年制全脱产学习,成绩合格颁发国家大专文凭。1997年至今与内蒙古教育学院联合招收第二届大专班,每年一届,至今己招收六届。
2、中国摄影函院内蒙古分院:自1985年招收第一届,一年制以函授为主,成绩合格颁发结业证书。每年一届,现已招收十三届。
3、举办各种学习班、培训班、理论班等。
采风创作
1、组织区内采风活动:是该会抓创作的一项重要措施。该会立足于内蒙古,抓采风活动,每年组织2—3次。
2、建立摄影创作基地:为了配合采风创作,为了推动当地经济、文化建设,我们先后建立了锡盟沙麦苏木、阿巴嘎旗、阿盟额济纳旗、兴安盟阿尔山市、呼伦贝尔市鄂伦春旗摄影创作基地。现正在筹建呼市清水河县、呼伦贝尔市鄂温克旗、锡盟东乌旗基地的开发。
3、为了扩大摄影工作者的视野,该会近几年还组织了赴新疆等七省区万里采风,赴甘肃、四川六省区万里采风,赴河南、山西、陕西等大型采风活动。
组织刊物
1、《内蒙古摄影报》:现为不定期内部刊物,每年六期,彩色印制。
参考资料
人事信息.百家号.
最新修订时间:2022-07-16 09:32
目录
概述
发展历史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