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
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4号)精神,设立自治区
卫生厅,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食品卫生许可,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的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划给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将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划入自治区卫生厅。
(四)增加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备案,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食品安全信息发布,食品检验机构,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规范地制定和资质认定,组织实施药品法典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等职责。
(五)加强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职责。加强对医疗服务、公立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六)加强和促进蒙中医药事业全面协调发展及继承、发展和弘扬蒙中医药文化工作。
(七)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牧区为重点、蒙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配合有关部门拟订全区卫生改革与发展战略目标,规划和方针政策,贯彻国家卫生、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起草地方性法规和自治区政府规章草案,依法制定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贯彻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负责建立全区基本药物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制定全区药物政策和基本药物目录;拟订全区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全区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的鼓励扶持政策,提出全区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
(三)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贯彻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备案,负责食品及相关产品的安全风险监测评估、预警工作;制定并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
(四)组织实施全区卫生发展规划,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区卫生资源配置,研究制定社区卫生、农村牧区卫生、妇幼卫生工作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初级卫生保健和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实施,负责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工作。
(五)负责全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制定实施全区重大疾病预防控制规划与策略,贯彻国家免疫规划及政策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大疾病实施防控与干预,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负责指导全民健康教育。
(六)组织实施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医疗质量标准和服务规范;负责医务人员资格认证和医疗卫生机构从业许可证工作;制定采供血机构管理的政策、规范、标准,依法监督管理血站、单采血浆站的采供血及临床用血质量。
(七)制定卫生应急预案和政策措施,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组织调度全区卫生技术力量,对重大突发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置;指导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与应急处置,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八)贯彻国家扶持和促进蒙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承担并推进蒙中医药的挖掘、整理、继承、发展、研究、创新及保护,促进和推动蒙中医药标准化和现代化建设,起草自治区蒙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政策法规、发展规划、管理规范、技术标准及人才培养等规划,并纳入全区卫生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战略目标;促进蒙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
(九)指导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公共场所和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工作。
(十)负责全区医疗机构(含蒙医院、中医院、蒙中医院等)医疗服务的全行业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技术、医疗质量和管理的政策、规范、标准,组织制定医疗卫生职业道德规范,建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体系。
(十一)组织制定全区重点医药卫生科学研究和学科发展规划,指导医学科技成果的普及和应用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和自治区的重点医药卫生科研攻关项目,参与制定医学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工作。
(十二)负责组织全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组织拟订全区卫生人才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并组织实施。
(十三) 组织指导卫生方面的国际交流合作与卫生援外有关工作,开展与港澳台的卫生合作工作。
(十四)负责自治区确定的保健对象管理工作,负责自治区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五)承担自治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六)承担自治区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开展地方病的综合防治和科研监测工作。
(十七)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卫生厅设15个内设机构。
机构一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机关日常政务工作,拟定机关工作制度;承担综合性卫生政策研究与制定;负责厅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统计、政务信息、安全保密、来信来访、卫生外事、政务公开、新闻发布、综合治理等工作。
(二)人事处
研究拟订全区卫生人才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及劳动工资等工作,综合协调管理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准入工作;负责组织实施相关教育培训工作。
(三)规划财务处
拟订全区卫生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指导区域卫生规划工作;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区卫生资源配置,管理大型医用装备配置;协调专项经费的安排使用与管理,提出医疗服务价格、药品价格、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等政策建议;负责自治区本级卫生单位基本建设和全区卫生专项投资的监督管理;组织拟订全区卫生装备标准和管理办法,拟订卫生财务管理规章并监督实施;负责内部审计工作。
(四)卫生应急办公室
负责指导协调全区公共卫生应急处理工作,拟订公共卫生应急处理和紧急医学救援规划、制度、预案和措施;指导和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准备、监测预警、处置救援、分析评估等公共卫生应急活动;建立与完善公共卫生应急处理信息和指挥系统;负责组织实施对突发急性传染病的防控和应急措施;组织协调突发重大人员伤亡事件的紧急医疗救护工作,承担自然灾害、恐怖、中毒事件及核事故、辐射事故等重大安全事件的医疗救援和涉及公共卫生问题的组织协调工作;组织开展公共卫生应急处理科学研究和应急知识培训。
(五)疾病预防控制处
负责拟订全区疾病预防控制防治规划与策略和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拟订疾病预防控制规划,组织实施重大疾病预防控制项目,并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全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业务管理和指导,完善疾病防控体系,预防控制疾病的发生与疫情的蔓延;承担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发布工作;承担全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动员全社会参加爱国卫生运动,协调组织各有关部门落实爱国卫生工作任务。
(六)农村牧区卫生管理处(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办公室)
拟订农村牧区卫生相关地方病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农村牧区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农村牧区基本卫生保健工作综合管理与评估,拟订农村牧区基本卫生保健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拟订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政策,承担全区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工作和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及综合管理;依法开展乡村医生执业注册与相关管理工作;收集、分析农牧民健康状况信息,检查评价农村牧区重要卫生政策实施落实情况;承担督导、检查、统计、网络平台建设、调研和综合分析。
机构二
(七)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处
负责妇幼卫生、社区卫生、健康教育工作,起草有关地方病法规规章草案以及政策、规划、规范并组织实施;依法对妇幼保健和生殖健康专项技术、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施监督管理;拟订妇幼卫生专项技术标准;牵头组织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与先天残疾工作;制定妇幼保健、社区卫生、健康教育机构的建设、人员岗位、技术服务和信息系统规范并组织实施。
(八) 医政处
拟订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应用、医疗、护理质量和服务、采供血机构管理等有关政策、规范、标准并组织指导实施;拟订医务、护理和采供血人员的执业标准和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指导医院药事、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医院感染控制、医疗急救体系建设、临床实验室管理等有关工作;参与研究拟定药品和医疗器械临床应用管理的地方病法规、规章、政策;协助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救治和重大人员伤亡事件的紧急医疗救援工作。
(九)医疗服务监管处
负责医疗机构服务的监管工作,建立医疗机构医疗质量评价和监督体系;组织开展医疗质量、安全、服务、财务监督和评价等工作;协调组织城市医疗支援农村工作;建立健全以公益性为核心的公立医院监督制度,承担推进公立医院管理体制改革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蒙中医药管理局(蒙中医药管理一处、蒙中医药管理二处)
(十)蒙中医药管理一处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蒙中医药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参与蒙中医药法律法规草案和部门规章的拟定;拟订并组织实施蒙中医工作的管理办法、规章制度、技术标准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有关蒙中医药改革的政策措施,制定全区蒙中医药事业发展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重大疾病规划和工作计划;承担促进传承、保护、开发、发展蒙中医药文化有关工作;综合管理全区蒙中医的医疗、教育、科研等工作,管理全区蒙中医专项经费和重点项目的实施。
(十一)蒙中医药管理二处
负责指导协调蒙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研究机构结构布局及其运行机制改革;负责蒙中医医疗机构及人员的准入、评价和监督管理,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区蒙中医药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规划;负责拟定蒙中医药人才发展规划,加快蒙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监督并规范蒙中医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秩序等工作;组织开展全区蒙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
机构三
(十二) 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
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和监督工作,组织拟订食品安全的政策规章、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备案;依法组织开展对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查处,承担食品安全监测、风险评估和预警工作;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的统一发布工作;组织实施卫生监督体系建设,指导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公共场所、饮用水等卫生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工作;承担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行为,督办重大医疗卫生违法案件。
(十三)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处
贯彻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实施药品法典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贯彻国家药物政策,参与研究与实施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会同有关方面提出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的鼓励扶持政策。
(十四) 科技教育处
拟订全区医疗卫生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协调自治区重点医疗卫生科研攻关项目;指导医学科技成果和适宜技术推广及卫生科普工作;组织开展自治区医疗卫生领先学科、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建设;组织协调指导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培训,组织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参与自治区高、中等医学教育管理。
(十五) 保健处
拟定并组织落实干部保健工作政策的实施办法和措施;负责自治区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和预防保健工作;负责自治区重要会议、大型活动及重要接待任务的医疗保障工作;承担自治区保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对全区干部保健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机关党委 负责厅机关及直属单位党群工作。
离退休人员工作处 负责厅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和服务工作。
人员编制
自治区卫生厅行政编制为65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名,处级领导职数35名(17正〈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离退休人员工作处处长各1名〉、18副)。
直属机构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内蒙古自治区医院
内蒙古自治区中蒙医医院
内蒙古自治区妇幼保健院
内蒙古精神卫生中心
内蒙古自治区第四医院(内蒙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中心)
内蒙古自治区血液中心
内蒙古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病防治研究中心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干部教育培训中心
内蒙古自治区健康教育研究所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国际交流中心
内蒙古国外贷款卫生项目服务中心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信息中心
内蒙古医学杂志社
内蒙古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其他事项
(一)管理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责分工:自治区卫生厅牵头建立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负责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自治区农牧业厅负责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
(三)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许可工作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自治区卫生厅负责提出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的卫生规范和条件,纳入食品生产、流通许可的条件;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卫生许可的监督管理;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生产环节许可的监督管理;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许可的监督管理,不再发放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的卫生许可证。
(四)职业卫生监管的职责分工:自治区卫生厅负责拟订职业卫生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检查和救治,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职业卫生评价及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拟定有关违法行为处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自治区卫生厅、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完善协调机制,加强配合,共同做好有关工作。
(五)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附则
本规定由内蒙古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内蒙古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