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1954年成立于内蒙古自治区的人民团体
内蒙古自治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简称内蒙古文联,是中国共产党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领导的,由自治区文学艺术家协会、各盟市文联和自治区产业(行业)文联组成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自治区文艺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社会主义文艺、发展先进文化,建设民族文化强区,打造祖国北疆文化繁荣亮丽风景线的重要力量。
发展历史
1954年10月,内蒙古文学艺术工作者第一次代表大会在呼和浩特市召开,宣告内蒙古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正式成立。
1960年12月,内蒙古文学艺术工作者第二次代表大会在呼和浩特市召开。
1980年7月,内蒙古文学艺术工作者第三次代表大会在呼和浩特市召开。
1988年12月,内蒙古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第四次代表大会在呼和浩特市召开。
1999年5月,内蒙古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第五次代表大会在呼和浩特市召开。
2004年12月,内蒙古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第六次代表大会在呼和浩特市召开。
2010年7月,内蒙古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第七次代表大会在呼和浩特市召开。
2015年12月,内蒙古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第八次代表大会在呼和浩特市召开。
2023年6月,内蒙古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第九次代表大会在呼和浩特市召开。
2024年9月20日,驻菲律宾大使馆、中国文联、内蒙古文联、菲华各界联合会举办“乌兰牧骑走进中菲人文之驿”活动。
主要职能
内蒙古文联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团结、动员各民族文艺家和文艺工作者,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坚持文艺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尊重和遵循文艺规律,发扬学术民主、艺术民主,传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推动文艺创新,通过组织学习、深入生活、文艺创作、文艺评奖、成果展示、志愿服务、理论研究、学术讨论、调查研究、书刊出版、人才培训、对外交流和权益保护等项工作,对团体会员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的工作职能,积极加强文学艺术界同社会各界的联系,密切与党委政府有关部门的合作;加强各民族文学艺术家之间的团结,加强老中青文学艺术家之间的团结,加强团体会员之间的团结,加强文艺家、文艺工作者与人民群众之间的团结;加强同各省、市、自治区文联和文学艺术家的往来;加强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海外侨胞中的文艺团体和文艺界人士的交往。
组织结构
领导机构
冀晓青
王占新、乌拉汗(蒙古族)、叶尔达(蒙古族)、宁才(蒙古族)、伊和白乙拉(蒙古族)、刘国旗、闫艳(女)、孙志忠、杜梅(女,鄂温克族)、李力、吴燕平(女)、何燕敏(女,蒙古族)、武利平、赵海忠、莎日娜(女,蒙古族)、海山(蒙古族)、塔纳(女,蒙古族)董从民、满全(蒙古族)
会员管理
内蒙古文联实行团体会员制,内蒙古自治区各文学艺术家协会和各盟市文联为内蒙古文联团体会员。全区性的产业(行业)文联,在提出申请并经内蒙古文联主席团批准后,可成为内蒙古文联团体会员。会员应遵守内蒙古文联章程,执行内蒙古文联决议,按期交纳会费,负责完成内蒙古文联交付的工作,开展符合章程的各项活动。会员有推选内蒙古文联代表大会代表,参加内蒙古文联的活动,对内蒙古文联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权利。会员有退会自由。
下属单位
内蒙古作家协会、内蒙古戏剧家协会、内蒙古美术家协会、内蒙古音乐家协会、内蒙古舞蹈家协会、内蒙古民间文艺家协会、内蒙古摄影家协会、内蒙古电影家协会、内蒙古书法家协会、内蒙古曲艺家协会、内蒙古杂技家协会、内蒙古电视艺术家协会、内蒙古文艺评论家协会、内蒙古文学翻译家协会、内蒙古职工文联等15个协会及文艺理论研究室、《草原》杂志社、《花的原野》杂志社、美术馆等业务部门,另有音乐期刊《草原歌声》和蒙文文学翻译刊物《世界文学译丛》、蒙文文艺理论刊物《金钥匙》等杂志,内设办公室、人事部、组联部、离退休人员工作处和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等办事机构。
组织章程
内蒙古自治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内蒙古自治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简称内蒙古文联)是中国共产党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领导的,由自治区文学艺术家协会、各盟市文联和自治区产业(行业)文联组成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自治区文艺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社会主义文艺、发展先进文化,建设民族文化强区,打造祖国北疆文化繁荣亮丽风景线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内蒙古文联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团结、动员各民族文艺家和文艺工作者,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遵守宪法和法律,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致力于繁荣我区社会主义文学艺术事业,发展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内蒙古文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坚持文艺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尊重和遵循文艺规律,发扬学术民主、艺术民主,传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推动文艺创新。
第四条 内蒙古文联积极加强文学艺术界同社会各界的联系,密切与党委政府有关部门的合作;加强各民族文学艺术家之间的团结,加强老中青文学艺术家之间的团结,加强团体会员之间的团结,加强文艺家、文艺工作者与人民群众之间的团结;加强同各省、市、自治区文联和文学艺术家的往来;加强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海外侨胞中的文艺团体和文艺界人士的交往。
第五条 内蒙古文联是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接受中国文联的业务指导,履行会员义务,行使会员权利。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内蒙古文联对团体会员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的工作职能。通过组织学习、深入生活、文艺创作、文艺评奖、成果展示、志愿服务、理论研究、学术讨论、调查研究、书刊出版、人才培训、对外交流和权益保护等项工作,对团体会员进行业务指导。
第七条 内蒙古文联注重加强文艺界行风建设,引导文艺工作者培养良好职业精神、职业道德,自觉遵守《中国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倡导德艺双馨,弘扬爱国、为民、崇德、尚艺的文艺界核心价值观。依法开展文艺领域的行业服务、行业管理、行业自律。
第八条 内蒙古文联积极组织并推动团体会员及文学艺术家开展各种文艺创作和理论评论活动,办好文联所属刊物,对优秀文艺工作者及各类优秀创作、表演、研究和其它艺术成果给予奖励和表彰。组织和壮大文艺队伍,发现、培养和扶持文艺人才,重视对少数民族作家和艺术家的培养,重视对中青年文艺工作者和自由职业文艺工作者的培养,促进各民族文学艺术的发展,尤其注重区内人口较少的少数民族文学艺术的发展。
第九条 内蒙古文联坚持面向基层、服务群众,号召文艺家和文艺工作者深入生活、扎根人民,广泛开展各类文化惠民活动,积极开展文艺志愿服务活动,努力丰富人民精神文化生活,全面提高公民道德素质。
第十条 内蒙古文联积极开展国际文化交流活动,增进友好往来,推动中华文化、草原文化走向世界,努力提升其影响力。
第十一条 内蒙古文联反映团体会员和文学艺术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内蒙古文联根据国家及自治区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支持发展文化产业。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三条 内蒙古文联实行团体会员制。
内蒙古自治区各文学艺术家协会和各盟市文联为内蒙古文联团体会员。
全区性的产业(行业)文联,在提出申请并经内蒙古文联主席团批准后,可成为内蒙古文联团体会员。
驻内蒙古自治区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的自治区各文学艺术家协会会员集体参加文联活动,视同于团体会员。
内蒙古文联应适时吸收新成立的文艺家团体为团体会员。各团体会员应积极关注自由职业文艺工作者和优秀中青年文艺人才,积极吸纳其入会。
第十四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团体会员的义务:遵守内蒙古文联章程,执行内蒙古文联决议,按期交纳会费,负责完成内蒙古文联交付的工作,开展符合章程的各项活动。
团体会员的权利:推选内蒙古文联代表大会代表,参加内蒙古文联的活动,对内蒙古文联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团体会员有退会自由。
第十五条 内蒙古文联应加强与盟市文联的联络与协调,积极发展基层文联组织,推动旗县区全面建立文联组织,为加强基层文联工作创造条件,提供服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内蒙古文联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它选举产生的委员会行使其权力。委员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行使其权力。
第十七条 内蒙古自治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由内蒙古文联委员会召集,必要时可提前召开,如遇特殊情况也可延期召开。
内蒙古自治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代表由各团体会员推选和内蒙古文联特邀产生。
内蒙古文联代表大会的职权是:听取和审查内蒙古文联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讨论并决定内蒙古文联的重大问题,修改内蒙古文联章程,选举内蒙古文联委员会。
第十八条 内蒙古文联委员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由内蒙古文联主席团召集。
内蒙古文联委员会由内蒙古文联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委员由内蒙古文联主席、副主席、各团体会员主要负责人及有关方面负责人组成。委员中的团体会员主要负责人不担任该领导职务时,其委员身份由继任者接任,在内蒙古文联委员会会议上进行更替,并报主席团备案。其他委员的更替和补充,也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内蒙古文联委员会的职权是:执行内蒙古文联代表大会的决议,选举主席、副主席,听取和审查内蒙古文联年度工作报告,决定应由内蒙古文联委员会决定的事项。
第十九条 内蒙古文联主席团由委员会选举产生,由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组成。区属文艺家协会主席兼任内蒙古文联副主席,协会主席变更后,其文联兼职副主席职务经内蒙古文联委员会选举由该协会继任主席接任。
第二十条 内蒙古文联主席团下设书记处主持日常工作。书记处书记由主席团推举产生。主席团聘任秘书长一人。
内蒙古文联主席团可根据需要,聘请本届文联名誉主席、名誉副主席若干名。
第五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 内蒙古文联经费来源于财政拨款、会员会费、社会赞助、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 内蒙古文联的经费、资产及国家拨给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内蒙古文联所属事业单位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任意改变。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内蒙古文联的英文全称是Inner Mongolia Federation of Literary and Art Circle,缩写为 INMFLAC。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内蒙古自治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第八次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其修改权属代表大会。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条文的解释权属内蒙古文联。
参考资料
文联历史.内蒙古自治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文联简介.内蒙古自治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文联章程.内蒙古自治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最新修订时间:2024-09-22 1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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