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草原文化保护发展基金会为地方性
公募基金会,基金会宗旨:梳理草原文化、保护草原文化、传承草原文化、发展草原文化。 基金会业务范围:筹备资金、资助公益文化、组建草原文化机构、开展草原文化研究、发展草原文化教育、培养人才、挖掘梳理草原文化遗产、发展文化交流。
基金会简介
内蒙古草原文化保护发展基金会为地方性
公募基金会,基金会宗旨:梳理草原文化、保护草原文化、传承草原文化、发展草原文化。基金会业务范围:筹备资金、资助公益文化、组建草原文化机构、开展草原文化研究、发展草原文化教育、培养人才、挖掘梳理草原文化遗产、发展文化交流。
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内蒙古草原文化保护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管理和使用区内外组织或者社会各界人士自愿捐赠以及政府资助财产的公益性、
非营利性组织。
第三条 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基金会法人资格。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梳理、保护、传承、发展 筹措草原文化保护发展资金,资助草原文化公益事业,推动草原文化创新,扶植草原文化人才,促进草原文化交流,致力于草原文化事业的保护和发展。
第二章 基本工作原则
第五条 本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高效、规范的原则,管理和运作文化基金。
第三章 基本功能和基本任务
第六条 本会基本功能和基本任务是:
(一)接受并管理社会捐赠资金;
(二)资助草原文化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社会科学研究及草原文化公益事业;
(三)成立草原文化民间研究机构,建立民族文化艺术培训中心,开发与草原文化有关的各类主题项目,组织国内外草原文化艺术交流;
(四)组织草原文化专题调研和学术讨论,定期开展草原文化论坛等学术活动;
(五)创建草原文化传播平台;
(六)评选并奖励为草原文化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
(七)接受政府委托,组织文化活动以及办理政府委托的其它事宜;
(八)开展基金会之间的交流,接受其他基金会的委托,加强双向文化协作。
第七条 本会依据宗旨和发展的实际需要设立并管理下属的草原文化公益性机构。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理事会。理事会理事由主管部门负责人、国内外著名文化艺术家、社会知名人士、企业家等组成。
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监督本会工作;
(三)参加本会活动。
理事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接受和完成本会分配的任务、积极为本会开展工作。
第九条 本会理事会每届五年,理事任期与理事会同。理事会可以提前或者延期换届,但提前或者延期换届最多不超过一年。如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须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提请理事会批准。调整理事,须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提请理事会确认。其中增补理事,须由现任理事两人以上联名推荐。
第十条 本会理事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理事会召开日期由常务理事会确定。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产生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理事长、理事长;
(三)审批工作报告和年度预决算;
(四)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本会理事会休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负责工作。常务理事会向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及其他常务理事组成,成员为15人。
常务理事会的工作职责是: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本会章程提出的任务;
(三)聘任名誉理事、副秘书长、专家评审委员会成员;
(四)审批本会工作计划;
(五)审议工作报告和年度预决算;
(六)对专家评审委员会的工作进行评估;
(七)提出理事人选调整方案;
(八)安排和协调理事大会议程及换届选举的各项工作;
(九)讨论和决定本会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 本会常务理事会议不定期召开,由理事长或理事长委托常务副理事长召集。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三条 本会理事会改选期间,由本会业务主管部门行使理事会职能。
第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
理事长的工作职责是:
(一)召集、主持或者委托常务副理事长召集、主持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安排常务理事会工作及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其他常务理事的分工;
(三)责成秘书长向常务理事会汇报基金会运行情况;
(四)行使理事会会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本会设常务副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配合理事长工作。
常务副理事长的工作职责是:
(一)受理事长委托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受理事长委托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三)协助理事长安排和处理常务理事会工作。
第十六条 本会设秘书长一人,秘书长的工作职责是:
(一)执行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协调本会下属各办公室之间的工作;
(三)向常务理事会汇报本会运行情况。
第十七条 本会的日常行政工作机构为基金会办公室,设办公室主任一人,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的工作职责是:
(一)主持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组织起草本会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和财务预决算案;
(三)提出设置或者撤销工作机构、机构负责人任职方案,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常务理事会批准;
(四)处理本会其它日常事务。
第十八条 本会为确保资助方向的准确和项目评审的公平、公正,特设立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向基金会提出申请资助的项目。
专家评审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对申请项目进行预选;
(二)提出资助项目和资助金额预案,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三)对资助项目的实施结果进行评估和验收。
第十九条 本会办公室专职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基金来源和使用
第二十条 本会的基金主要通过以下方式筹集:
(一)政府资助文化的资金;
(二)海内外组织或者社会各界人士的捐赠;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一条 本会基金使用办法如下:
(一)本会根据草原文化保护发展规划的要求,制定资助计划、方案、规则,并将资助范围、资助额度、申请办法、评审程序以及受资助者的义务向社会公布;
(二)为了保证资助项目选择的公正性,资助项目由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结果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常务理事会批准后,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三)为了保障资助的有效性,本会对资助项目进行跟踪评估,及时进行必要调控。
第二十二条 本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执行基金筹集、管理、使用制度,定期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财务检查,每年进行审计。在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审计。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会由于分立、合并、解散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理事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二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经理事大会讨论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修改时同。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基金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内蒙古草原文化保护发展基金会工作的深入开展,保护会员权利,充分发挥本基金会的作用,维护基金会声誉,确保本基金会健康、有序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基金会会员入会的基本条件、会员的基本权利、义务等,依照本基金会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基金会会员发展和管理工作由本基金会会员发展部具体负责。
第二章 入会申请程序
第四条 凡热心于草原文化保护发展事业,愿意履行会员义务,正当行使会员权利,愿意为草原文化保护发展事业贡献力量的团体和个人,均可申请加入本基金会,成为本基金会正式会员。
第五条 申请加入本基金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应履行下列申请手续:
(一)申请加入本基金会的团体及个人应先填写《内蒙古草原文化保护发展基金会会员登记表》,并将登记表及工商企业营业执照、社团法人登记证书、个人身份证(有效证件)复印件等材料一同报本基金会会员发展部;
(二)入会申请材料可以通过邮寄方式向本基金会会员发展部提交,也可以通过电子邮件向本基金会会员发展部提交。
第六条 本基金会会员发展部在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后,提交基金会常务理事会讨论。申请人自常务理事会批准之日起为本基金会正式会员,并由本基金会颁发《内蒙古草原文化保护发展基金会会员证书》。
第七条 经基金会三名以上的团体会员代表或个人会员联名推荐,并经本协会常务理事会多数同意,可以聘请有较高声誉的外籍技术专家为本基金会荣誉会员,并颁发荣誉证书。荣誉会员可以应邀列席本基金会的会议,参加本基金会的有关活动。
第八条 本基金会接纳申请人为本基金会正式会员的,由本基金会会员发展部自常务理事会批准之日起七日内,在本基金会网站上予以公布;聘请荣誉会员的,自常务理事会颁发聘书之日起七日内,在本基金会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三章 会员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方式、程序
第九条 入会申请人自取得本基金会会员资格之日起,享有会员权利,并履行会员义务。
第十条 本基金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 由基金会颁发会员证书;
● 优先享有本基金会提供的学术考察、学术交流、学术研究资助;
● 享有本基金会拥有的公共资源;
● 享有相关草原文化项目的优先合作权;
● 享有参与本基金会举办各类活动的优先权;
● 享有本基金会会员单位提供的优惠政策;
● 了解基金会工作情况和工作计划的权利;
● 联合本基金会举办相关宣传活动的权利。
第十一条 每个团体会员应指派一名在该团体中有一定影响,能够代表该团体利益,能够参加本基金会经常性活动的人员作为其代表,并书面报本基金会会员发展部审查同意。指派的代表一经确定,应保持相对稳定,因正当原因确需调整时,其所在的会员单位应事先书面通知本基金会会员发展部。
第十二条 团体会员指派的代表因故不能参加本基金会的活动时,其所在的团体会员单位应事先书面通知本基金会会员发展部,并书面委托其他人员参加本基金会的活动。个人会员因故不能参加本基金会的活动时,可书面委托其他人参加本组织的活动,但须经本基金会会员发展部审查同意。
第十三条 团体会员的代表被选举为本基金会会员大会理事会理事、常务理事后,因故无法履行职责或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由其所在的会员单位可以另行指定代表列席本基金会会员大会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增补为本基金会会员大会理事会理事、常务理事的,由本基金会理事会决定。
第十四条 会员应按时交纳会费,本基金会会费实行分年度交纳。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团体会员的年度会费为2000元人民币,一次性交纳会费20000元人民币,将成为永久会员,今后不再交纳会费;个人会员的年度会费为100元人民币,一次性交纳会费1000元人民币,将成为终身会员,今后不再交纳会费;荣誉会员无须交纳会费。本基金会新入会的会员应在收到入会通知后15日内交纳当年会费。
第四章 会员退会及违规处罚
第十五条 本基金会会员要求退出基金会的,应书面通知基金会会员发展部;无正当理由逾期一年拒绝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退会的,由本基金会会员发展部在本基金会网站上公布。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会员严重违反本
基金会章程,经查实后由本基金会会员发展部报基金会常务理事会,由常务理事会视不同情况给予其警告、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并在本基金会网站上公布。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或被取消会员资格后,其原享有的会员权利亦自动丧失。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草原文化保护发展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4月18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