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阁办事暂行章程
1911年宪政编查馆颁布的文件
内阁办事暂行章程,指清末责任内阁。宣统三年(1911)由宪政编查馆拟定奏准颁行试办,共十四条。
此内阁指清末责任内阁。宣统三年(1911)由宪政编查馆拟定奏准颁行试办,共十四条。
第一条规定内阁总理大臣、内阁协办大臣员额;
第二条规定内阁设政事堂事宜;
第三条规定内阁协理大臣之事权;
第四条至第十一条均系有关皇帝召见,总理大臣、协理大臣及各部大臣、各省将军督抚入对奏事、带领引见、值班等事项之办事程序及规制;
第十二条明定此项章程施行之日,旧设内阁及军机处、内阁会议政务处一律候旨裁撤。
第十三、十四条为附则及说明。
参考资料
阁办事暂行章程.中华文史网.
最新修订时间:2022-07-17 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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