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社会化(resocialization)是指在早期社会化与继续社会化中与社会要求不相适应的人的社会化过程。主要特点是改变或调整社会化对象原有的世界观、价值观、行为准则和生活方式,使之符合社会的规定与要求。
主要特点
改变或调整社会化对象原有的世界观、价值观、行为准则和生活方式,使之符合社会的规定和要求。
基本类型
1、主动再社会化。根据环境条件的变化自动接受新的生活方式和参与新的社会生活,一般出现在社会急剧变动或移民生活中。
2、强制再社会化。是一种社会性的强迫教化,对背离当时社会规范的人,通过特别机构在强制的条件下进行社会化。再社会化不同与继续社会化,后者在早期社会化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提高,常在不知不觉间进行。
不同观点
1、彭怀恩(1996)认为:再社会化(resocialization)是社会化的一种形式,是指一个人在一种与他原有经验不同规范与价值的环境里,重新社会化的过程,必须重新学习价值、角色及行为,它能导致与先前社会化过程不一致的新价值观和行为。
2、Smelser(1995)认为:再社会化(resocialization)是指一个人早年之学习不完全或面对某种新环境不适应而重新学习价值、角色和行为方式,亦即在生活每一阶段中吸收新的角色、价值或知识的过程。
3、Schaefer & Lamn(1995)认为:「再社会化」是指在个人生活转变中,人们抛弃从前的行为类型而接受新的行为类型的过程。
4、Goodman(1992)认为:人们有时会发生「再社会化」(resocialization),亦即舍弃原来的基本态度、价值与认同并重建新的代之。再社会化分为:(1)自愿的再社会化(voluntary resocialization),个体旨在以新认同取代既有认同,或以新的价值与行为模式取代旧有的价值与行为;(2)非自愿的再社会化(involuntary resocialization),是以一种「全控机构」(total institution)使个体与过去完全隔离,并对个体的日常活动施以相当的控制。
罪犯改造
再社会化的重要形式之一。对犯罪分子的改造是强制进行的。这种再社会化必须通过特殊机构,如监狱、劳动教养所与少年管教所等来实施。对罪犯的改造,一般难于采用正常人
社会化的普通形式,但也不可忽视
感化教育的意义。罪犯通过再社会化,可学得一定的劳动技能,树立法制观念,加强社会责任感,改变过去的恶习和生活方式等,促使其由被迫接受改造向自我约束、自我教育的状态过渡。
补偿教育
当正常的社会化过程不能使儿童形成读、写、算以及与他人进行有效交流的愿望与能力时,教育部门制定旨在帮助这些儿童达到起码的教育水平的学习计划,属于再社会化的补偿教育的内容之一。这些儿童大多来自社会底层,家庭人口多(或者是不完整的家庭),收入微薄,父母只受过极少的教育,家庭不能向儿童提供在学校和社会上必须和可能学习的文化范型。他们自信心差,对学习不感兴趣,抽象思维能力与
语言表达能力低,这些都影响了他们的学习成绩。补偿教育在美国教育系统中十分普遍,并采取许多不同的方法。如成立专门的托儿所与幼儿园,配备受过特殊训练的教师。在中国,日益受到重视的弱智儿童教育,也是一种再社会化的补偿教育方式。
提升就业率
一些美国社会学家将“失业者”与“长期失业者”加以区别,认为二者的主要差别在于造成他们失业的原因不同。短期失业者是由国家经济状况造成的,如果经济情况好转,他们中间的许多人可能恢复原来的工作或找到新的职业。长期失业者则不同,无论国家经济形势如何,他们都可能处于失业状态。他们的特点通常是文化水平低,家庭环境差,缺乏劳动习惯等。美国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出现了试图使长期失业者再社会化的私人团体,旨在帮助失业者提高社会就业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