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事法规
国家机关制定颁布的军事规范性文件
军事法规泛指国家机关制定颁布的一切军事规范性文件。如军事法律、军事法规(军事行政法规)、军事规章(军事行政规章)等。与广义上的军事法律可以通用。如“军事法律汇编”又可称“军事法规汇编”。有时也特指某国家机关制定颁布的军事规范性文件。包括:国务院单独或者与中央军事委员会联合制定颁布的军事行政法规。如《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等;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颁布的军事法规。如《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等。
分类
国防法
国防法属于综合性的军事基本法,在一个国家的军事法规体系中处于最高层次,是其他军事法规制定的依据。国防法是指导和规范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的基本法规,不同国家的国防法往往各有侧重。
兵役法
兵役法是国家指定的关于兵役制度和公民兵役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制定并实施的目的在于保障军队的民兵补充,加强国家武装力量的建设。古代有关兵役方面的法律中最为著名的是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王国汉谟拉比制定的《汉谟拉比法典》,而最早的专门兵役法是1789年法国颁布的《儒尔当法》。
军事刑法
军事刑法是国家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现役军人、军队在编职工危害国家军事利益的犯罪活动及其应接受的处罚方式进行了法律规范。军事刑法的制定有利于惩办危害国家和国防建设的刑事犯罪分子,以维护国家法制和军队秩序,保证国家的安全。
军事法院是国家在军队中设立的军事审判机关。美国军事法院分为三级,且每一级的职能权限不同。
武装力量上诉法院:对刑事上诉法院的判定进行复核。
刑事上诉法院:如有上诉,对军事审判法庭的审判结果进行复核。
军事审判法庭:包括高等审判法庭,特等审判法庭和简易审判法庭三种,只负责案件的初审与再审。
国防教育法
国防教育法是国家制定的关于国防教育的性质、方针、任务、实施原则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属于国防法的分支。国防教育法的实施有利于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促进国防建设。例如,美国国防教育是美国联邦政府协助各州政府教育机构加强国防教育的法律措施,用以培养美国青少年的爱国主义精神,使他们掌握必备的军事技术,从而有利于美国国防建设,保卫国家安全。
国防动员法
国家在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遭受威胁时,实施人力、物力、财力动员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家军事法的组成部分。1793年8月23日,法国国民公会颁布的《全国总动员法令》是世界上最早的国防动员法。后来,鉴于战争和国防的需要,许多国家先后制定了各种有关战争动员的法律法规。
发展历程
1988年,军委法制局把编制军事立法规划、计划的任务列为重要议事日程。20年来,军委先后印发4个五年立法规划、20个年度立法计划。 1990年4月,《中国人民解放军立法程序暂行条例》发布,标志着军事立法工作首次实现了“有法可依”。
1993年4月26日,在军队法制工作部门的积极筹划下,一个高层次、高规格的国防立法座谈会在北京召开。受军委首长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秦基伟,中央军委委员、国务委员兼国防部长迟浩田主持,24位新当选的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中的军队委员畅所欲言,共商军事立法大事。不久,国务院、中央军委决定成立国防法起草委员会,起草办公室设在军委法制局。1997年3月14日,中国国防和军队建设领域的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问世。
先后组织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关于设立全民国防教育日的决定》等7部规范国防和军队建设基本制度的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同时起草了《军事法规军事规章条例》、《军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一批重要的军事法规,填补了中国国防和军队建设领域中诸多立法的空白。
军委法制局审查全军各大单位和武警部队呈报中央军委的军事法律、法规草案300余件,归口办理国家机关征求军队意见的法律法规草案972件,有效地维护了国家军事利益和军队、军人的合法权益。
军委法制局审查全军各大单位和武警部队报送中央军委备案的军事规章(含规范性文件)3934件,对其中符合要求的3686件列入备案目录,有力地维护了军事法制的统一。
1988年9月,中央军委决定,由军委法制局组织全军各大单位有关部门,对建国以来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中央军委和全军各大单位颁布或者批准颁布的军事法规、规章进行清理,并在此基础上编辑军事法规汇编。在这次规模浩大、历时近4年的清理、汇编、出版工作中,全军各大单位共集中了2000多名专门人员,查阅卷宗5万多卷,对建国以来的13万份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系统的清理,从中筛选军事法规和规章1.8万多件。经逐件认真审查、鉴定后,首次编辑出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法规汇编(1949-1988)》、《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规章汇编(1949-1988)》,共计19卷52册,约3124万字。
五年一次的军事法规汇编工作纳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20年来,全军先后进行了4次大规模的军事法规、军事规章的清理汇编工作,编辑出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法规汇编》16卷17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规章汇编》59卷114册,《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法规选编》(公开本)4本。通过清理汇编工作,不仅摸清了军事立法的底数,实现了军事立法的立改废相结合,而且为各级领导机关和广大官兵学法用法提供了依据。
军事立法逐步成为上至领导机关下到基层官兵普遍关注的一个热点:审议军事法规、军事规章已经成为军委常务会议和各大单位办公会议的一项重要议题;一年一度的全国“两会”期间,在军队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交的议案中,军事立法议案占较高比例。
立法定依据,执法是根本。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开展,不仅确保了军事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而且在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中取得显著成效。
军委法制局和各大单位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家和军队有关部门,始终把军事法律、法规的检查监督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职责和任务抓紧做好,在军内外开展了一系列执法监督检查活动,先后组织并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训练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计量条例》等20余部军事法律、法规的执法监督检查活动。同时,不断总结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经验,促进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水平的提高。
1991年金秋时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公布施行一周年的日子里,军委法制局会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局和总参有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对11个省(直辖市)的15个地、市以及当地的军事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的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组所到之处,人们欣喜地看见,昔日渔船在军港内捕鱼捉蚌的现象不见了,横在航道上的各类渔具撤走了,军用机场的鸡场搬家了,俯视军事营区的外资基建项目下马了……
2004年盛夏时节,军委法制局会同总装备部电子信息基础部,在历时一个半月的时间里,对全军各大单位所属的30多个单位贯彻实施《中国人民解放军计量条例》的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对于督促各单位依法加强计量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各类装备始终处于良好技术状态,起到了重要作用。许多受检单位的领导面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深有感触地说,条令条例并不是写在纸上的东西,而是具有实实在在的要求,“条令条例,条条是令”啊。
2006年初夏时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公布施行5周年之际,国家和军队法制工作部门会同国家国防教育办公室、中宣部、教育部、财政部、国动委综合办、共青团中央等9部门,对全国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其他省(区、市)也闻风而动,按照统一的要求进行自查。通过开展执法检查活动,有力推动了全民国防教育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轨道,营造了依法关心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的良好社会氛围。
据统计,仅“十五”期间,全国有27个省(市、自治区)公布了国防教育条例,近3000所党校、行政学校开设了国防教育课,多数大专院校和高级中学开展了学生军训;130000多所中小学开展了少年军校活动;20多个省(区、市)创办了专门的国防教育报刊。
随着一部部军事法律、法规得到有效的贯彻落实,许多困扰国防和军队建设多年的难题迎刃而解,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执法效应日渐显现。
课程
军事法规课程是一门重要的军事基础课,是学员掌握军事法规、养成军事素质、增强法律意识的主要课程,是学员军事知识结构的基础和支柱,在传授知识、培养能力、提高学员综合素质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军事法规体现了人民军队的性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优良传统,凝结着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的心血,集中了全军官兵的智慧,是我军建设和作战经验的科学结晶。认真研究和学习,对于了解我军法制建设的历史;认识我军法制建设的特色;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央军委依法治军的方针;加强我军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都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军事法规课程是本专业学员的一门必修课,是后续课程军事专业学科学习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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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时间:2023-07-11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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