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事目标是宜为武装冲突一方军事行动(攻击、轰击或报复)对象的人员和物体。1923年《海牙空战规则草案》主要规定有军队、军事工程、军事设备或仓库、武器弹药或军需品制造厂、军用交通线等等。军事目标以外的人员和物体原则上不得作为军事行动的对象。参见“军事目标主义”。
军用建筑是军事设施之一。使军事上使用的军事工程建筑物和军事工程构筑物。军事工程建筑物,指供军队进行作战、训练、执勤、生活或者其他活动的建筑物。如训练场、试验场等。军事工程构筑物,指为军事需要而构筑的,一般不直接供军队进行作战、训练、执勤和生活等活动的建筑物,如地下通道、输水管道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