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事设施
军用建筑、场地和设备
军事设施(Military facilities)是国家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建筑、场地和设施。包括指挥机关、地面和地下的指挥工程、作战工程;军用机场、港口、码头;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和测量、导航、助航标志;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输电线路,军用输油、输水管道。
包括内容
(一)指挥机关、地面和地下的指挥工程作战工程
(二)军用机场、港口、码头;
(三)营区、训练场、试验场;
(四)军用洞库、仓库;
(五)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和测量、导航、助航标志;
(六)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军用通信、输电线路,军用输油、输水管道;
(七)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军事设施。
法律保护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应当从国家安全利益出发,共同保护军事设施,维护国防利益。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在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军事设施保护工作。军区司令机关主管辖区内陆军、海军、空军的军事设施保护工作。
设有军事设施的地方,有关军事机关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相互配合,协调、监督、检查军事设施的保护工作。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所有组织和公民都有保护军事设施的义务。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危害军事设施。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破坏、危害军事设施的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
发展历程
1990年2月23日
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并于当年8月1日起施行。这是国防领域保障军事设施使用效能、满足军事斗争准备需要的一部重要法律。
1990年12月
国务院、中央军委下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就成立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的确定与划定,以及其他需要明确的问题做出了具体规定,有力推动了军事设施保护法的贯彻执行。
2001年1月12日
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同时下发《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施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细化了保护措施和管理职责。
2005年7月、2010年7月
结合纪念军事设施保护法颁布施行15周年、20周年,解放军总参谋部分别在大连、福州组织召开全国军事设施保护工作会议,表彰先进,交流经验,研讨对策,有力推动了军事设施保护工作的开展。
2006年6月、2011年10月
总参谋部分别在武汉、南京组织了全国军事设施保护业务集训,培养了一大批军事设施保护的业务骨干,促进了军事设施保护工作规范化和经常化开展。
2009年4月
国务院、中央军委下发《关于加强军事设施保护工作的意见》,重点明确新形势下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建设和军事设施保护等问题。
2014年6月27日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的决定
截止2014年,我国军事设施90%依法划定了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作战工程安全保护范围(两区两范围),落实了围界、标识、监控等保护措施,对于保障军事斗争准备顺利进行,维护国家安全利益,促进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协调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最新修订时间:2023-06-23 12:52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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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内容
法律保护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