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妄给妻室案
发生于明洪武十七年至十八年间的案件
军人妄给妻室案,此案发生于明洪武十七年至十八年(公元1384—1385年)间。
案件记载
《明大诰》裁:“山西洪洞县姚小五妻史灵芝,系有夫妇人,已生男女三人。被军人唐闰山于兵部朦胧告取妻室。兵部给予勘合,著落洪洞县将唐闰山家属起赴镇江完聚。方起之时,本夫告县,不系军人唐闰山妻室。本县明知非理,不行与民辨明,擒拿奸诈之徒,推称内府勘合不敢擅违。及至一切内府勘合,应速行而故违者,不下数十余道。其史灵芝,系人伦纲常之道,乃有司之首务,故违不理,所以有司尽行处斩。”明朝建立后,朱元璋实行“重典治吏”的政策,对贪赃与科敛害民、乱政坏法与渎职、违礼犯分和败坏封建人伦关系的官吏严惩不贷。此案有司首先违礼犯分,对败坏封建人伦关系的犯罪行为予以纵容,而且还对“一切内府勘合,应速行而故违者,不下数十余道。”朱元璋从重人伦,兴教化的思想出发,法外用刑,将有司尽行处斩。
案件影响
此案被朱元璋收入《明大诰》中,成了明初的一个著名判例,通行天下。此案例也比较典型地反映了朱元璋的“明刑弼教”的思想。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3-07-17 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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