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保障军人养老生活水平,解除军人后顾之忧,安心部队服役,具有重要作用。世界各国普遍实行军人退役
养老保险制度。美国有退伍军人团体人寿保险计划。德国为职业军人、合同军人、义务兵和复训人员设立退役养老保险。日本对防卫省人员实行集体
养老金保险、退役军人互助养老保险、
团体养老保险。法国、加拿大对军人实施的社会保险均包括养老保险。土耳其为武装部队成员提供的社会援助内容中也包括退休金部分。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退役养老保险政策具有多样性,不同的退役人员享受不同的退役养老保险。军人退役后养老保险的管理服务工作依托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待遇水平通常高于社会其他成员。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参照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退役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退役养老保险涉及四类退役人员:①转业到企业工作的军队干部执行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军龄视同缴费年限,并享受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退休后按企业的养老保险办法计发
基本养老保险金。②转业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军队干部,享受接收安置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同等条件人员的
养老保险待遇。③自主择业的军队干部依法参加当地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并享受相应的养老待遇,其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从其在当地缴纳社会保险费之日算起。④退役的士官和义务兵,在城镇安置就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当地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其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计算为连续工龄,并视同为养老保险缴纳年限,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