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官
职务
军官,军职官员的统称,一般指授予少尉以上军衔的军人,是世界各国统治阶级赖以掌管军队的骨干。
释义
军职官员的统称。现代,一般指授予少尉以上军衔的军人。军官是世界各国统治阶级赖以掌管军队的骨干,对军队的建设和部队战斗力的提高,具有决定性意义。军官必须具备良好的政治、军事、专业、文化、身体素质。其基本任务是:对所属部队实施领导、教育、训练和管理,并指挥和带领部队完成作战和其他各项任务。自有军队以来,就有指挥、管理军队的官员。中国各朝对其称谓不一,一般称“武官”,又称“将校”“军校”“军吏”“将弁”“兵官”等。“军官”一词宋朝以后常用以泛指武职官员,如“洪迈欲改三衙军官称谓”(《宋史・职官志》卷一六一),“大定十四年,定随路军官出职”(《金史・选举志》卷五十二),“正德十六年定军官部下斩百级者升署一秩”(《明史・兵志》卷九十二)。元朝,官员分为民官、军官两类。在皇帝的诏令和典章中,军官这一术语多有所见,如至元七年(1270)“定军官等级”,九年“立军官以功升散官格”,十五年“定军官承袭之制”,二十年诏“军官征战有功过者,验实迹升降”(《元史・选举志》卷八十二)。清朝末年,“军官”作为中国官制的规范性术语,在新军中正式启用;“武官”一词,成为国家武装力量派驻其他国家的外交代表、使馆馆长的军事助手的专称。光绪三十年十一月(1904年12月),清政府在《另定新军官制事宜》中规定,新军设“三等九级军官”。翌年,清政府颁布的《陆军官职表》,将军队官员分为军官、军佐两类。宣统年间,又增设一类“军属”(军用文官),军队官员遂成为三类。辛亥革命后,南京临时政府、北洋政府和国民党政府皆相沿不改。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军队,历史上称排级以上的各级军事、政治、后勤和专业技术人员为干部,在建军初期有的也称军官。中国人民解放军法定使用军官名称,始于1955年《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颁行之时。该条例规定,“授予尉官、校官、将官、元帅军衔者,均称为军官。”1965年取消军衔制后,军官称谓亦停止使用。1988年颁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规定,“被任命为排级以上职务或者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被授予相应军衔的现役军人”,为现役军官。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军官,是军队干部的主体、国家干部的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和预备役军官法,对军官的基本条件、来源和培训,军官的考核和职务任免,军官的奖惩和待遇,军官退出现役和预备役,预备役军官的登记和征召等,都有详细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的补充,平时主要来源于军队院校毕业的学员,同时接收地方高等院校毕业的学生和非军事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战时根据需要,可以从士兵、征召的预备役军官和非军事部门的人员中直接任命军官。军官根据所任职务的高低和担任工作性质的不同,有不同的服役年龄和任职期限的规定。军官退出现役后,采取转业由政府安排工作或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的方式安置;有的也可以采取复员或退休的方式安置。在世界其他国家,“军官”作为军事术语正式使用,始于15世纪的法国军队。16世纪后,欧洲一些国家的军队中开始称部队(舰队)指挥员和长官为军官。17世纪30年代,俄国在“新制团”中开始使用军官称谓。俄国十月社会主义革命后,根据人民委员会的法令,全俄苏维埃废除了所有军官官衔,红军的指挥人员和主管人员不称军官;1943年,苏联军队恢复军官名称。在不同国家和不同时期,军官所指范围不完全一样。多数国家指获得少尉以上军衔的军人;法国和东欧一些国家的法令规定,军官只包括校官和尉官,准(少)将以上高级官员则称将官;印度军官包括将官、校官、尉官及士官,前三者称委任军官,士官称非委任军官;准尉,有的国家算作军官,有的国家则不算军官。为加强军官队伍建设,实现军官管理制度化、法律化,各国都对军官管理进行立法。有的是单独的法典、法规,如美国的《军官法典》《陆军军官法》;有的则在军队法(军人法),如日本《自卫队法》、德国《军人法》中,专辟篇章规定军官管理事项。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军队建设的需要,各国对军官的培养、选拔、任用、考核、奖惩、衔级、工资、福利、退役等,都形成一套系统的制度。诸如,严格编制定员,实现军官队伍总体结构的合理化;严格依法“治官”,实现军官升迁、进退制度化;严格考核制度,升优黜庸,鞭策军官积极效忠统治阶级;严格等级区分,以服制徽章标明各级军官的地位与责任,提高他们的荣誉感和责任心;提高军官的政治地位和物质待遇,稳定服役思想;完善退役制度,解除军官的后顾之忧等。
发布者:中国军事百科全书编审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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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时间:2023-06-25 2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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