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院校毕业生(生长干部学员)分配,依照中国人名解放军总政相关文件规定执行,旨在保证军队院校培养合格学员前提下,为部队输送“专岗合一”合格人才,是增强军队人才现代化建设,军队人才资源合理配置和提升战斗力的保证。
简介
经习主席批准,总政治部日前下发《军队生长干部学员毕业分配规定》。这是贯彻落实全军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巩固作风建设成果的实际步骤,是提高军事人力资源配置效益、纠治发生在基层官兵身边不正之风的重要抓手。
内容
现行分配计划是上世纪90年代制定的,随着形势发展,逐渐出现政策“盲点”、法规权威性不一致和不够衔接配套等问题。同时,毕业学员学用不一致现象较为普遍,部队反映生长干部第一任职能力弱的问题较为突出,不仅挫伤了毕业学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也影响了人才培养效益和部队战斗力的生成提高。按照军事人力资源制度改革
部署要求,总政在2015年初研究生毕业分配改革试点的基础上,充分借鉴有关单位有益经验,经反复研究和广泛听取各级机关、部队、院校意见,起草了《军队生长干部学员毕业分配规定》。
《规定》共10章38条,重点就职责分工、计划拟制、分配规则、工作程序、监督检查和追究问责等作了规范。《规定》全面贯彻落实强军目标对军事人才建设提出的新要求,充分体现需求牵引、面向基层、公平公正、人岗相适原则,将学员综合评定结果作为毕业分配的重要依据,推行全过程公开的阳光分配机制,增强广大学员对毕业分配工作的
知情权、参与权和
监督权,确保毕业学员职业发展起点公平;系统明确机关拟制计划、院校组织分配、部队确定岗位等关键环节的基本规则、标准条件和程序步骤,提高毕业分配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专业匹配度;统筹设计毕业教育、激励政策、
监督检查等配套措施,发挥毕业分配工作的引导作用和综合效应,努力形成导向鲜明、标准科学、程序公开、结果公正的分配工作制度机制。
解读
问:为什么要制定《规定》?
答:推行学员毕业分配制度改革,是激发学员学习动力,确保培养质量的重要举措。当前军队生长干部学员毕业分配工作存在主要问题:①政策规定不够系统。现行的生长干部学员毕业分配法规制度,大多是上世纪90年代制定的。随着形势发展,逐渐出现政策“盲点”、法规权威性不一致和不够衔接配套等问题。②人为因素干扰较大。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作风建设的不断深入,干部培训工作风气持续好转。但由于现行学员毕业分配工作法规制度对分配单位范围、
工作流程、派遣规则、监督检查等缺乏刚性约束,各级机关自由裁量权较大,各类打招呼、递条子、托关系要求照顾现象难以杜绝,学员毕业分配公正度和公信力有待提高。③专业匹配率不够高。当前,按照学用一致原则确定分配岗位落实不够好,部队反映生长干部第一任职能力弱的问题较为突出,不仅挫伤了毕业学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也影响了人才培养效益和部队战斗力的生成提高。各级机关、院校和部队普遍希望尽快制定出台刚性较强、可操作的法规性文件,为进一步做好学员毕业分配工作提供基本依据。
问:《规定》适应对象包括哪些?
答:《规定》所称生长干部学员毕业分配,是指将军队院校(含有关训练机构、科研单位,下同)或者普通高等学校培养并达到相应培养目标的学历教育毕业学员和任职培训结业学员,按照相关政策和计划,补充到军队单位首次担任军官或者文职干部的工作。适用对象包括,青年学生学员、士兵学员(含优秀士兵保送入学学员)、干部子女学员、预备军官学员(含无军籍学员)、生长干部任职培训学员(含享受干部待遇的军队院校“合训分流”学员、大学毕业生士兵提干学员)、生长干部研究生学员、国防生和直接接收入伍的普通高校毕业生。
问:学员毕业分配去向主要遵循什么原则?
答:《规定》明确,生长干部学员毕业分配工作,应当依据部队战斗力建设需要和人才队伍建设实际,坚持需求牵引、面向基层、公平公正、人岗相适原则,优先保障驻艰苦边远地区部队和新型作战力量部队补充需求。区分学员培训层次实行分类补充,本、专科毕(结)业学员主要分配师级以下部队;研究生毕业学员兼顾其研究方向和素质特长,主要分配院校、科研单位和技术密集型部队。为促进生长干部经历复合和能力提升,《规定》同时明确了不同类别学员分配基本去向和不予直接补充毕业学员的单位范围,为促进军官有序交流奠定基础。
问:学员综合评定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规定》明确,学员综合评定应当依据学员全程学习课程考核、综合素质考核和平时综合表现等情况,进行量化加权计算,评定结果采用百分制。课程考核、综合素质考核和平时综合表现在综合评定中所占权重由军队院校政治机关、驻校选培办根据培养目标、培训层次等确定,其中课程考核权重一般不低于60%。学员综合评定作为确定任职培训去向、分配工作单位的基本依据。
问:对在多个院校衔接培训的学员,如何进行综合评定?
答:为激发学员全程学习特别是任职培训阶段学习训练积极性,《规定》要求,对在不同院校分阶段衔接培训的学员,各承训院校均要对毕业学员进行综合评定。承担学员毕业分配工作的院校,综合考虑学员前期各培训阶段综合评定成绩。各阶段成绩所占权重按照对应学习时间在总学制中所占比例合理确定,其中在毕业院校学习期间综合评定成绩权重可以适当提高。承担前期培养任务的院校,将学员综合评定成绩、在同类别学员中排序情况等随学员档案一并移交后续承训院校。
问:如何确定学员具体分配单位?
答:《规定》明确,毕业学员依据学员综合评定排名顺序,在本类别分配计划明确的分配单位范围内,依次提出个人分配志愿。院校学员旅(系、大队)、驻校选培办依据毕业学员个人分配志愿,研究拟制毕(结)业学员分配方案,并分别报院校政治机关和驻校选培办所在军区级单位政治机关干部部门审批。
问:如何保证学员毕业分配公平公正?
答:这是《规定》解决的重点问题之一,主要通过两个措施实现:①推行毕业分配阳光运行。《规定》要求,院校政治机关、驻校选培办要将分配政策制度、学员综合评定结果、分配计划方案等进行全程公开公示,学员提出个人分配志愿应当公开进行,院校依据学员个人分配志愿确定分配方案,扩大学员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最大限度减少各级机关自由裁量权。②实行全过程多维度监督。《规定》明确,总政治部、军区级单位政治机关适时对学员毕业分配情况进行检查,开展毕业分配工作满意度调查;院校选派纪检部门人员,全程参与生长干部学员毕业分配工作,设立监督举报信箱和电话,及时受理各类情况反映。
问:如何引导学员到作战部队、驻艰苦边远地区部队工作?
答:主要是三项措施:①教育引导。《规定》要求,院校政治机关、驻校选培办应当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教育管理功能,加强学员献身强军实践、扎根基层锻炼和服从组织分配的教育,毕业阶段开展以军官职业发展、毕业分配政策纪律为主要内容的专题教育,鼓励引导品学兼优的学员到作战部队、驻艰苦边远地区部队工作,打牢学员服从组织分配、志愿到基层建功立业的思想基础。②激励措施。《规定》明确,对分配到驻国家和军队明确的艰苦边远地区部队工作的学员,在执行同类毕(结)业学员首次确定职务、军衔等级和工资标准的基础上,高定职务工资档次。对主动申请且分配到驻国家和军队明确的艰苦边远地区部队工作的学员,可以给予立功等奖励。③监督检查。《规定》明确,总政治部、军区级单位政治机关,适时组织对院校政治机关、驻校选培办毕业分配工作绩效进行评估,并将综合评定排名靠前学员志愿到作战部队、驻艰苦边远地区部队工作的比例作为评估的重要指标。
问:如学员对分配工作有异议怎么处理?
答:为保障学员的合法权益,《规定》明确了对毕业分配工作争议处理办法。规定,学员对综合评定结果、分配方案等持有异议,可以提出申诉。院校政治机关、驻校选培办应当及时调查核实,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复议,复议结果于收到申诉材料3个工作日内通告学员本人。如学员对复议结果仍持有异议,可以由院校政治机关、驻校选培办向所在军区级单位政治机关提出申请,由军区级单位政治机关于收到申请7个工作日内作出裁定,并通告院校政治机关、驻校选培办和学员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