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是调动军事科技人员和指战员科学技术研究的积极性,促进军队现代化建设。授予对象包括在科研、生产、实验、使用、维修等工作中从事科研一线工作,并作出直接创造性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具体条件是:在科学技术研究中取得重大突破或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成就;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和军事效益;提出的军事思想、学术观点,推动了
军事科学技术革命或进步;在军队和社会公益事业服务的技术基础研究中具有突出贡献等。原则是准确性、公平性和权威性,每年评选一次。分为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技术或理论上有重大的创新,具有国内领先水平或国际先进水平,对军队现代化建设有重大的促进作用,已在全国、全军范围内推广应用,并取得重大的军事、经济和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一等奖;技术或理论上有很大的创新,具有军内领先水平或国内先进水平,对军队现代化建设有很大的促进作用,已在全军范围内推广应用,并取得很大的军事、经济和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二等奖;技术或理论上有较大的创新,具有军内同行业领先水平,对军队现代化建设有较大的促进作用,已在军内某一领域推广应用,并取得较大的军事、经济和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三等奖。军队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由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和总装备部单独组织实施。各总部分别设立军队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下设专家评审委员会和若干专业评审组。评审委员会负责作出获奖项目和奖励等级的决议。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推荐、评审一等奖项目,审核二等奖项目;各专业评审组负责推荐、评审一、二等奖项目。各军区、军种、兵种,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
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总部有关业务部、局成立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负责推荐、评审一、二等奖项目,评审三等奖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