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是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8个国家部门共同认定,根据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制定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企业经过企业申报、各地推荐、专家评审、
部门审核、媒体公示等环节,达到标准,最终授牌。
为确保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质量和水平,8部门组成的全国
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对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实行
动态管理,建立竞争淘汰机制,做到有出有进、等额递补,每两年对企业进行一次监测评估。对
主营业务脱离农业、带动能力明显不足、
产品质量出现
重大问题等不合格企业,取消其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资格。